发改委明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要求追溯最终控制人

亚太日报

text

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再度细化。2月11日,国家发改委明确了2018年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并发布15个境外投资配套格式本文,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这15个格式文本涉及项目核准、备案的报告文本规范,项目变更申报、延期申报的文件格式,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报告规范,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重大不利情况、完成情况、项目最终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披露规则等。

所有格式文本与敏感行业目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敏感行业目录

发改委2月11日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 年版)》(下称《目录》),再度强调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列入其中。

与2017年12月底正式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敏感行业的规定一样,《目录》明确指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

对于应受“调控政策”限制的境外投资行业,《目录》则明确指其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这一规定延续了2016年底发改委等四部委答记者问的表述。当年12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管局就境外投资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追溯最终实际控制人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曾明确指出,要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借以将投资主体借道外企出海纳入监督。发改委此番发布的《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则对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披露作出规范。

根据该示例,无论投资主体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均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并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若为公司制企业,应向上追溯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若投资主体某股东为合伙制企业,还应向上追溯其普通合伙人,并披露自然人合伙人。

此外,发改委还强调,若控制方通过代持关系控制某自然人股东,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明确信息报送规范

根据去年底正式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重大不利情况包括“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

此次发布的格式文本,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其中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定义为中国籍员工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或重伤50人及以上;重大损失定义为因投资所在地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政策、不公平干预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1亿美元及以上,或其他原因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3亿美元及以上。

对大额非敏感类项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并指出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此进行报告。此次发布的文本规范,则对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融资、担保等,投资主体应当履行备案/核准手续进行了补充。

比如境外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3亿美元、国内控股母公司的自有资金1亿美元完成对境外某项目价值4亿美元的收购,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但由于该项目涉及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境内投资主体应当就该项目履行备案手续,而非报告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