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日前监管部门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部分银行非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18年底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文件内容有了部分调整。
“昨天我们银行内部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该文件,并要求今天下班前汇总意见,具体意见预计我们节后会报给监管部门。”1月19日,一位民营银行相关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并同时预计称这将是最后一版。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两个版本比较来看,内容变化还是比较多的,文件正式出台后,对于纯线上模式的互联网贷款,将有助于加强业务审慎经营、有效防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联合贷款、跨地域贷款的比例,《办法》并未明确,仅做了若干审慎要求。而在上一版本中,明确提出,作为客户接受方的商业银行单比贷款出资比例不高于70%,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此次暂行办法取消了联合贷款中客户推荐方和接收方的比例限制,表明监管对联合贷款这种模式的接纳度提高,联合贷款模式下的贷款发放量有望继续保持高增长。”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2019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媒体沟通会上表示,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还是比较开放性的,允许在业务经营方面有些创新,并强调称也在关注风险情况,“不管是什么业务,银行必须将核心业务掌握在自己手中,比如合规、风控等。”
明确定义、两种贷款不纳入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同时解释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办法》同时也表示,两种贷款不纳入互联网贷款:一是,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二是,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原则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明确合作机构范围与要求
对于贷款合作机构,《办法》也明确了定义,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并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以及,对联合贷款合作机构选择,商业银行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联合贷款合作机构名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办法》表示。
此外,《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未禁止跨地域服务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办法》还明确,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办法》同时表示,对于无实体经营网点(注:主要指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此前的文件曾要求,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未明确联合贷款具体比例
《办法》指出,该办法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不过,对于联合贷款的具体比例,《办法》并未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比例”也提出了诸多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将联合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制定风险管控指标,包括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等。
“70%、30%、20%等指标过于严苛,引发行业普遍担忧,如真正落地施行,那对于已经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于受益于此模式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将带来较大影响。”董希淼表示。
此外,《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除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均照改《办法》执行。《办法》还设置了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