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專家:堅持依法辦事方能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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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記者查文曄)“中央和特區政府在過去不斷重申,如期依法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立場是明確和堅定的。這次提交的報告表明,中央和特區政府說到做到,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正式進入操作層面。”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定淮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張定淮等內地法學、香港問題專家17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紛紛肯定此舉對於香港政制發展的重要意義。

“報告最大的特點是堅持‘依法辦事’的精神。”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設立的,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也是全國人大授權的,因此香港政制發展不能脫離基本法,也必須尊重全國人大的權威。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香港問題專家朱世海認為,報告內容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體現了主流民意。這表明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在以基本法為準繩,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怎麼選,必須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法治、中央與地方兩方面的關係。特別是要關注協商民主在當代民主政治中的作用。”莫紀宏說,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中已經明確了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這就是對行政長官普選的法律條件的設定,是普選的合法性前提,必須遵守。

他表示,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將普選的“直接民主性”與民主的“法治前提”有機結合起來,綜合確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所謂的“公民提名”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不符合選舉實踐。例如,美國總統選舉也沒有採取單純的選民決定論,而是設置了選舉人團制度,巧妙地將州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結合在一起,共同決定未來當選總統的民意基礎。

“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法治作為社會的核心價值應該嚴格遵守。具體而言,基本法對於提名權的規定已經很清楚,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對這一原則的再次重申。”張定淮說,從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歷次聲明,到“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再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依法合規是一以貫之的準則,從未動搖。

“我們說的理性務實、凝聚共識有一個前提,就是嚴格遵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張定淮強調。

對於新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的具體問題,報告也歸納列舉了香港各界的意見。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提名程序、候選人數目、普選行政長官的方式等。

“特區政府就政改問題與香港各界‘有商有量’,態度是認真負責的。”朱世海表示,報告的提出只是啟動了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後面還有很多工作。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需要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修改,那麼新的提名委員會如何組建等具體問題需要廣泛聽取香港各界意見,以制定新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爭取得到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新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經行政長官同意後,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至此,“五步曲”將圓滿結束,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將首度由普選產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