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1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等任务。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是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不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反恐怖”的表述也与反恐怖主义法不一致,建议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也应给予抚恤优待;同时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