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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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下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湖南省首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16时5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在民警刚进房间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迅速抓起两台苹果8Plus手机、一台OPPO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经查,该路段对面是郴州市第二十完小,且时值下午放学时间,来往行人较多。一名牵着小孩从楼下路过的老人与从高空抛下的手机擦肩而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卢某某对从25楼高空扔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总台记者 赵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