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山东滨州市民王忠花与丈夫吴振华散步经过滨州市黄河十一路麒麟阁小区35号楼北侧时,被楼顶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具体抛物者,因此该栋楼120名住户均成被告。
本案一审中,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界定在麒麟阁小区35号楼住户,并要求其承担部分死亡赔偿金558718.50元的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经法院认定,被告每个住户须分别赔偿原告3749.78元。一审判决公布后,被起诉120家住户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据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规定予以沿袭并进行了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曾表示,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推定过错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首先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主体,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019年,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的加害人主要是民事责任,需由受害人举证相应的侵害行为是谁引起的,但在生活中做到这一点很难,第一,受害人可能被砸晕甚至砸死了;第二,个人的证明能力有时候很弱,难以锁定究竟是谁抛掷的。
其次,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朱晓峰认为在高空抛物的场合中,物业管理人有能力事前预防,把物业管理人纳入责任角色之后,有助于降低高空抛物发生的几率。
此外,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无论有没有砸伤人,高空抛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犯,这样能够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
侵权责任编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朱晓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还没有调查清楚侵权人是谁,让全楼的人承担责任,有些人是不服气的,认为法律是恶法。民法典很好的补正了这一点,有利于保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
律法辑要:
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涉及权责划分、赔偿金额,是民事纠纷领域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拓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引入“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制度,对于意外情况发生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关注度较高的 “高空抛物”也在立法技术上更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