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說,為引導、規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優先股制度進行創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九個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集中配套修訂。
鄧舸說,這次修訂明確了優先股股東權利,細化股東行權機制。一方面,在章程指引和大會規則中均規定一般情況下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另一方面,兩個文件分別規定優先股股東在一些重大事項審議時有表決權,同時一併細化程序性要求。
同時,為保證優先股股東在被欠付股息時能夠有效維權,章程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可以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根據章程足額支付所欠股息。
據介紹,此次修訂結合股份權益計算、要約收購的特殊規定和發行優先股作為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的創新需要,對並購重組規則作出了相應完善。比如,明確計算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時,不包括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在修訂後的《要約收購報告書》中明確: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可針對優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等。
除以上變化外,修訂後的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說明現金分紅政策,健全分紅決策程序和機制,明確現金分紅相對於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