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强行冲防疫点还朝民警吐口水 获刑一年半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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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的袁某在接受法院审理 彭勇 摄

中新网广州2月21日电 (蔡敏婕 彭勇)广州全市法院21日集中宣判9件10人涉疫情刑事案件。一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另外8个案件的9名被告人均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9件案件,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事速裁或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极大提高了办案时效,做到快审快判。为避免审判过程中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各方人员健康安全,此次集中宣判的9件案件均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进行。

案件1: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强行冲过防疫卡点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宣判袁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0年2月5日,袁某酒后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检查,强行冲过防疫卡点。民警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并对民警吐口水,拍落酒精测试仪。

经检测,袁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8.4mg/100ml,属于醉驾。被带至交警大队候问室接受调查期间,袁某辱骂民警,踢踹候问室门、墙,并用拳头击打候问室的透明隔板,在民警上前制止其行为时,袁某用脚踢开候问室门,导致民警手指受轻微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袁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判决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2:微信出售口罩,诈骗被害人5660元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宣判欧阳某诈骗罪一案

2020年1月31日,欧阳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货紧张的情况,通过微信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后,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660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3: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收取货款后便将对方“拉黑”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宣判郭某诈骗罪一案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郭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货紧张的情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收取货款后拉黑对方账号的方式,先后骗得2名被害人共7443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4: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钱15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4日,谭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货紧张的情况,在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微信好友信任,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收取被害人荣某购买口罩的钱款15355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5: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两人钱财共14万元

2020年2月9日,李某城、李某钦合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骗取被害人李某、廖某钱财共14万元。

期间,李某钦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与被害人聊天获取信任及转移赃物;李某城负责提供诈骗所用的微信号和联系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收款账户。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将被告人李某城和李某钦抓获归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城、李某钦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李某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6:发布口罩售卖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3250元

2020年2月12日,吴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需紧张的情况,在互联网社交软件上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同日16时许,与被害人梁某在微信上商定以人民币6750元的价格出售2700个口罩,后以先收取前期款项为由实际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250元。

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7:朋友圈公开发布虚假口罩信息,收款5万元后将对方拉黑并“跑路”

2020年2月1日,王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用口罩销售紧俏的形势,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虚假销售医用口罩信息,诱骗被害人陈某向其购买口罩并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万元,后将被害人加入微信黑名单逃匿。同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8:谎称有口罩货源可代订购,收到转账订金两万元后拉黑潜逃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宣判郑某诈骗罪一案

2020年2月5日至6日,郑某发现市面医用口罩供应紧张,便向被害人余某、卢某谎称自己有货源,可代为订购口罩。吴某从余某处得知该信息后,与卢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订金7000元、13000元人民币给郑某,郑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对方拉黑并潜逃。郑某在疫情期间还进行多次其他诈骗。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9:朋友圈18次发布虚假口罩信息,骗得3人共5500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宣判王某诈骗罪一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王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先后18次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以收到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删除方式,骗得被害人梅某、冀某、杨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5500元,用于赌博挥霍。2020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王某伟抓获归案。

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