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
中國證監會4日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這標誌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新版退市制度方案擴展了主動退市的方式,為有主動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樣化的路徑選擇,同時引入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應強烈的違法行為的公司,證監會將予以強制退市。
除了明確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外,方案還特別提出,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並針對不同板塊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針對退市過程中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方案強化了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義務,規範主動退市公司決策程序,完善異議股東保護機制,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說,這次改革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關“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改革目標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
在監管層和眾多業內人士看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列入強制退市的範疇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
實際上,中國證券法中有關於“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的相關規定。然而,由於缺乏明確的標準,A股市場上被查處的造假者從未被清除出去。自1993年中國股票市場實施退市制度以來,滬深交易所累計僅有78家公司退市,退市難使得股市退出機制運行不暢,嚴重影響市場秩序。
去年的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震驚整個市場,可是造假公司依然茍活於股票市場當中,這讓退市制度陷入尷尬境地。
4日公佈的退市方案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並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
監管層如此安排的另一層用意在於改變退市的“負面標簽”。鄧舸說,在大家的觀念中,退市常常被作為判斷一家公司“好壞”的絕對標準,這也間接導致退市難、退市少的情況比較突出。
“和以往相比,新版退市制度有了很大突破。”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說,以往退出機制不健全,使得一些業績很差的上市公司“停而不退”,連續兩三年虧損的公司比比皆是,但真正退出的非常少。
此次退市意見針對主動退市做出了專門安排,並提出對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造假的強制退市,也更強調了投資者的用腳投票,具有較大的威懾力。
“兩者‘雙管齊下’,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層更加努力去把業績做好,而不是把心思花在粉飾報表上,同時也為未來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提供了配套制度準備。”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說。
他認為,這些安排也利於從觀念上糾正公眾的看法,就像上市是常態一樣,退市也並不稀奇。有大量公司的上市,就有大量不符合條件的公司退市,這樣才會給好的公司騰出位置。
儘管新版退市制度從標準上進行了完善,但是這些新規定能否讓退市制度真正落到實處仍然有待檢驗。“退市涉及多方利益,阻力之大可以預期。新制度能否嚴格執行仍是問號。”財經評論員皮海洲坦言。
楊德龍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從觀念上糾正對退市的看法。除了具有懲罰性的強制退市,在主動退市領域,要鼓勵公司自主根據發展戰略進行市場進出取捨。
多名業內專家建議,儘快出臺投資者維權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規,特別是集體訴訟制度,以解決股民維權成本高、維權效率低下等問題,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