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31日对“债券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不到一个月,央行正式发布了该暂行办法。
6月21日,央行在官网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原文基本相同。但引人注意的是,与后者相比,《暂行办法》取消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一说。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程春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上这一部分提法较不正式,成为正式规定的可能性并不大。另一方面,取消这项内容既可为“债券通”开通初期小规模测试相关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时间,又为后续正式放开额度限制扩大债券通范围提供了空间。
程春曙表示,《暂行办法》的落地,预示着第一笔债券通交易即将到来。此外,程春曙还观察到,根据《暂行办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成为债券通的唯一结算通道。
两点变化引关注
除了取消了北向通投资无额度限制的提法,程春曙指出,相对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变化是,《暂行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资金结算可通过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CNAPS)的结算通道。
程春曙指出,因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成为债券通的唯一结算通道,一方面,CIPS二期即将建成,落户上海,预期能满足跨境结算的需求,将有望取代境外清算行成为人民币回流的主要渠道,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另一方面,与境内结算适度分离,也更容易监测跨境资金流向。
《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
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境内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6月7日宣布在香港成立合资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债券通公司),承担支持债券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
6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即开始接受境外投资者备案,程春曙预计会在7月1日前正式发生债券通交易。
程春曙分析,短期内债券通规模可能较小,一方面,监管层在加速债券通进程的同时,在开通前期或有意识主动控制债券通交易规模;另一方面,鉴于对境内发行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了解相对有限,相当一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开通前期持观望态度的可能性较大,前期需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吸引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境外机构率先开始债券通交易以起到足够的示范效应,逐步扩大债券通规模。
债券通对香港意义重大
《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暂行办法》指出,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对于汇率风险,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团队指出,目前离岸市场已经有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对冲的工具,如港交所的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但都是以离岸人民币(CNH)为交易基础。由于在岸人民币(CNY)与离岸人民币(CNH)的定价及走势均有所不同,参与境内债券买卖的离岸投资者并不能有效对冲汇率风险。
要应对这问题,需要开放境内外汇市场让“债券通”的参与者进入。国家外管局较早前公布了容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在境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以管理由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
从长期来看,程春曙指出,债券通是助推银行间债券市场国际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措施,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一方面将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的登记结算、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安排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实现债券市场的国际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有望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最主要的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全球化流动;另一方面,方便境外投资者参与日益活跃的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的活跃度;此外,在中国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将在实质上具有“全球发行”的效果,极大提升对境内外发行人的吸引力。
后续“南向通”也将开通,程春曙预计,在“南向通”开启后,境内投资者将可以在境内实现资产的全球化配置。从长期来看,债券通对香港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增强香港债券市场对全球投资人的吸引力,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进一步稳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