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解讀香港政治體制四大特點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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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12日舉行「紀念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主題為「堅持一國、謹守兩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擔任主禮嘉賓,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強世功、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等擔任講者。

張曉明在研討會上發表了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張曉明指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他從四方面解讀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一,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地方政治體制

★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

★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

★政治體制不僅是特區內部的一種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港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結論: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區

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

★中央對香港特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區政府首長,也是香港特區首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對上,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政府發出的指令

★對下,行政長官是特區行政機關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擁有聯結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

結論: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

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

★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向立法會提出

★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

★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

★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

★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組點票

★行政長官擁有立法相對否決權

★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只是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議員質詢等,立法會無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長官或政府高官辭職

★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

★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結論: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

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

★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

★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

★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

結論:行政主導並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