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交付门”:不妨对消费者多些善意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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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料想,一次看似寻常的团购活动,最后引发了不小的风波。在今年7月的拼多多团购特斯拉活动中,消费者在一家名为宜买车旗舰店购买Model 3,较特斯拉官方补贴后售价便宜2万元。然而,这些“幸运”的消费者却可能拿不到货。8月14日,特斯拉称,已拒绝向拼多多“限时秒杀”频道团购车主交付Model 3,并声称这批消费者涉嫌违反了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特斯拉会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单方面取消此订单。

的确,在特斯拉公司《汽车订购协议》中,有禁止转卖的条款,对为了转卖的订单,或者有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订单,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之所以设置这样的条款,目的是直接面向最终客户销售汽车。如果电商平台、消费者构成转卖,或者订单被认定为非善意目的,特斯拉拒绝交付汽车,看上去也算是有理有据。

问题是,消费者真的违反了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吗?据有关方面从这名消费者处证实,该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消费者本人自用且无任何转卖意愿和意图,其购车用车也并未有任何“恶意”。从形式要件上,消费者与特斯拉的合同签订毫无破绽,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消费者代为买单或者怀有其他“恶意”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成立并生效,作为公司一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将违约责任抛给消费者。

不错,在这起风波中,还有一个特殊“主体”,在特斯拉与消费者之间,多出来一个电商平台。在特斯拉公司看来,这样一个角色“加塞”,意味着对自己直销模式的“捣乱”,属于对既有合同条款的侵犯。可是,公众都非常清晰地看到,在这次消费者购买Model 3的过程中,电商平台并不是转卖的对象,或者转卖的主体,特斯拉的直销模式并没有因此被改变。

那么,电商平台的“加塞”不怀好意,夹带着“其他非善意目的”吗?不可否认,电商平台在这次促销活动中,给予了消费者2万元的买车补贴,可是,就算这种行为有“借花献佛”“借鸡生蛋”之嫌,也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定的红线之内。考虑到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销售的是真材实料的Model 3,且没有隐真示假、夸大其词等行为,无论是指责带有“其他非善意目的”,还是追究侵犯商标权和虚假宣传的责任,都很难从法律上说过去。

况且,从实际效果看,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特斯拉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对于“限时秒杀”的消费者,能以低于官价的价格,拿到了青睐的Model 3,节省了腰包里的银子。对于特斯拉来说,这样的活动证明自己产品大受欢迎,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既以原定价格卖出了汽车,又扩大了品牌的影响力,也是何乐而不为的买卖。

客观上讲,如果活动大获成功,居间促销的电商平台也是潜在赢家。特斯拉祭出“禁止转卖”条款,也是担心对方“插一杠子”成为常态,以后消费者不是找自己,而是找电商平台,而对方又没有自己的特许授权。其实,这种想法也是“杞人忧天”。电商平台搞这样的促销活动,是要给消费者贴钱的,消费者买得越多,自然会贴得越多,长期为之相当于为特斯拉打免费长工,作为车企又何惧之有呢?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把电商平台促销的路子断了,拒绝向消费者供货,损害的不仅是商业对手的生意,更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从长远看,也会对特斯拉发展带来负效应。火箭上天了,更应有与之匹配的宇宙胸怀,把握时代的脉搏、聆听消费者的声音、尊重市场的法则,特斯拉应作出更理性的选择。

□朱纪罗(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