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小范围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于5月9日公布最新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银行网贷高速发展,但缺乏上位监管制度规范,《办法》也被业内称为一部互联网贷款“基本法”。
《办法》中较此前小范围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变化是对消费贷和经营贷进行区别管理,并将个人信用消费贷授信额度上限下调至20万,以避免过度负债。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出于风控考虑本身不会鼓励给线上消费类信用贷款太大的授信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少数特定场景的贷款会突破。但这类贷款之后可以转到线下,可能加速线上线下结合的O2O模式。
经营贷获得“豁免”让业内“松了口气”。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上一版意见稿,其所在机构相当部分经营贷不符合标准,要做产品、业务流程的改造。
对助贷和联合贷款全流程的规范是本次“办法”的重点。 业内人士评价称,监管比较精准和适中。
其“松绑”体现在合作机构准入上免去上一版意见稿“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求、允许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等。
下调信用消费贷上限,豁免经营贷额度上限
此前小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本次《办法》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下调至20万元,规定更加严格。此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贷款,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但多位银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告诉界面新闻,下调消费贷上限对银行影响并不大。
“银行处于自身风险管控来考虑,本身就不会鼓励给纯线上的消费类信用贷款太大授信金额。我们行上10万的比较少,上20万、30万的更是极少的情况。除非能够证明是非常优质的客户,或者有押品去冲销风险,否则放这么大金额不合适。”华南某股份行网金部负责人表示。
《办法》对互联网贷款有明确定义,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贷款是否归类于互联网贷款主要取决于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上还是线上。 比如部分抵质押贷款(押品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的)、涉及较多线下审查的固定资产贷款,就不属于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而上述网金人士所指的“线上抵押类贷款”,因涉及到押品评估登记手续需在线下完成,不属于《办法》监管范畴。
受20万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特定场景的消费类贷款。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目前各家银行普遍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以及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场景,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也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
上述网金人士认为,确实对线上特定消费场景会有影响,但实际运作中突破20万上限的消费场景很少。
另一华北股份行网金部人士也表示,上限对该行目前业务影响不大,其所在银行目前实际运行的业务实际发放贷款额度一般都不会超过20万,但上限规定一定程度会限制线上业务拓展的空间。
“至于特定场景大额的消费类贷款(比如汽车类个人贷款),线上做不了,可以转到线下,甚至会加速线上线下结合的O2O模式。”他指出。
下调信用消费贷上限对银行影响有限,但豁免经营贷额度上限让业内感到振奋。
此前小范围意见征求稿并未将消费贷和经营贷“区别对待”,而在新披露的《办法》里,明确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这意味着 经营贷不受授信额度上限、一年期限的制约 。实际运作中,多数经营贷授信金额超过20万、期限在一年期以上。“豁免”一方面可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另一方面可以免去存量业务整改、有利于拓展业务。
某助贷公司内部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其所在平台主要做小微信贷的助贷业务,发放无抵押经营性贷款,笔均金额在25万左右。“如果按照上一版意见稿,之后要做产品、业务流程的调整,最新的《办法》让我们松了口气。”
助贷、联合贷监管更精准和适中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对助贷和联合贷款全流程的规范是本次“办法”的重点。
首先在准入门槛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但免去上一版意见稿“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求,而是强调分层分类管理。
所谓“分层分类管理”是指,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对于合作机构,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维度进行准入前评估;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选择上更加审慎,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等。
双方合作过程中,《办法》强调,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而在此前小范围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业务环节委托的规定更加细化,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联合贷款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另一突破性之处在于,此前监管部门一直要求助贷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在《办法》中增设了一条“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整体来看,对助贷和联合贷的监管没有限制太多,比较精准和适中。” 上述华北股份行网金部人士评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