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防癌险遭拒赔,法院驳回保险套路是维护公道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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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本是为了增加抗风险能力,但如果摊上的是“套路险”(就像套路贷),那换来的可能是不“保险”。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8年3月,杭州王女士买了防癌险,保费385元,期限一年,半年后查出患癌,在乳腺癌切除手术后却遭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在赔付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她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该案日前审结,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被判定无效,保险公司需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该报道一出,很多网友直呼“画面引起极度舒适”:在人们的印象中,保险业遇到的霸王条款趟过的坑不少,但法院判定其无效、果断为投保人撑腰的,还是挺少见的。

在该案中,涉事法院的判决堪称“教科书式”的: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后医疗费的压力,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这无疑是有理有据地在向保险业“套路”说不。虽然是针对个案,但该判例引发广泛反响,就在于其呈现出了某种积极导向价值和示范意义。

现实中,“保险坑”时有曝光。一些“套路险”经常以各种隐蔽的条款,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例,部分保险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有意识地将合同中某些关键信息做模糊化处理,以保留其对相关条款的弹性解释。尤其是某些“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深谙于用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对其进行蒙骗,或者以合法的方式将有损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固定下来。最终,消费者只能被保险代理人牵着鼻子走,不幸入坑。

拿该案来说,王女士买防癌险目的就是为了“防癌”,该险种名目中明确提到包括乳腺癌等,结果真的患癌了,却被保险公司拿“原位癌”等专业术语说事。这样在概念上做文章,实质就是凭着信息不对称,用文字游戏为背弃契约精神找理由。如果这都可以,那单方说了算的“应保不保”,都可以找个借口“出街”了。

也正因类似套路常见,网上出现了很多保险避坑的经验贴,保监部门也曾专门开辟专栏,对消费者进行相关教育及风险提示。但这类“精心设计”的局仍有不少。

在此背景下,涉事法院判“套路化”的免责条款无效,是秉持公道、廓清是非,也释放了“法站在正义一边”的信号。也期待更多司法机关能“对表”这类公允判决,遵循法治精神,向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各行业套路说不,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晓雨(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