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获332万元国家赔偿,代理律师:临沂中院已口头道歉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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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临沂市中院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该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张志超代理律师李逊给界面新闻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332万元国家赔偿并未明确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

李逊表示,332万元赔偿款项于今天到账。此外,临沂市中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对张志超进行了口头道歉,该院不会再进行公开道歉。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2月,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被人杀害,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被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志超在服刑期间一直坚称自己无罪。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撤销此前临沂市中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2020年6月1日,张志超向临沂市中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金额为788.9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此外,张志超还请求原山东省办案机关通过多家权威媒体公开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李逊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以张志超被羁押15年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188万余元。此外,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倍600万元申请。

2020年10月19日,张志超本人及其代理律师透露,经过与法院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国家赔偿数额约为332万元,其中包括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中划扣的5500元。

不过,当时由于未能与临沂市中院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还需进一步协商,因此张志超并未签订国家赔偿协议。

对于拿到国家赔偿后的打算,张志超曾表示,谁也不会用自己15年的青春来换这些赔偿,这些赔偿也弥补不了他这15年失去的自由和遭受的屈辱与痛苦。他希望待领取国家赔偿之后,追究当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国内经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中,获得国家赔偿金额最高的是张玉环,他共获得496万元国家赔偿,此外,赔偿数额相对较高的还包括金哲宏(468万元)和刘忠林(460万元)。

此外,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当年也曾因被认定包庇罪获缓刑。据封面新闻报道,王广超透露,日前,他与临沂市中院(就国家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共获国家赔偿2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