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下称“清单”)。据悉,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清单共涉及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14个重点领域,提出210项具体改革举措。
清单在“加强法治保障”领域指出,要开展破产重组立法,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同时探索更加规范便利的破产程序,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重组条例》。
深圳将领先实践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开展破产办理体制改革,建立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
相关部门将推动经营失败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厘清破产办理中的司法裁判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同时深圳将研究增设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政策指导、宣传引导,落实破产相关行政事务的主体责任。
事实上,在企业及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措施的完善上,多地早已开始实践。此前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原本背负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虽然此案与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仍存在差距,但作为对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制度中独有理念的首次探索,仍对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此前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有其重大的政策宣示意义和法律指引功能,同时将推动破产文化更加深入人心。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参与《方案》起草和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使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形成,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此外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在最新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中,还提出要协调银行债权人支持重整、清算,针对重整案件中银行债权额大、分组表决支持率低、内部决策流程复杂等问题,协调银行采取一致行动。
在推动企业市场化重整专项工作,对陷入经营困境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加大重整力度的同时,深圳将加大对于妨害清算、虚假破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依法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采取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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