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證券法》將如何修改?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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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3月9日,張德江委員長在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表示,今年將繼續修改《證券法》。自2015年4月20日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會議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之後,當年沒有再次審議該法案。這意味著2016年將至少完成二審;如果進展順利,可完成三審並通過。

目前,《證券法》一審修訂草案的主要看點是:明確股票發行註冊制程式,取消發行審核制;大幅提高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增設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約束;為境外企業境內上市預留法律空間;取消要約收購義務豁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等七類行政許可;允許證券從業人員在依法申報制度下買賣股票;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新增禁止跨市場操縱條款;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同內幕交易;規定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時,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上述條款結合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著力解決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兩者的行為邊界問題,強化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和事中事後監管的理念,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鼓勵市場主體依法創新,著力保護投資者權益。這些理念和表述將在進一步討論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其間要廣泛徵求市場主體的意見。

筆者認為,對於股票發行註冊制內涵的表述需要進行調整,僅明確“公開發行股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註冊檔”,“證券交易所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及發行人的註冊檔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審核意見及註冊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等程式性規定是不夠的。要以立法方式、用法律語言告訴公眾,註冊制是提高市場整體品質,提升所有市場主體信用約束的制度,而不是搞沒有管理的“自由市場”,也不是搞“大規模擴容”,更不是搞脫離實際的“洋接軌”。

2015年六七月間股市異常波動,給《證券法》修訂工作提供了新的參考系,應當認真將這次市場危機的經驗和教訓融匯到立法進程當中。在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於2015年7月召開《證券法》修訂草案研討會上,就有專家建議,應進一步強化關於管控系統性風險的內容。《證券法》應增設證券期貨市場失靈應急預案制度,全面規定市場失靈的分級、預防、預警、處置程式與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也就《證券法》修改提出建議,明確中國證監會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機構序列之下,明確界定其為委員會制的獨立行政機構;對於機構人員的任命要注意專業性和獨立性。他還建議,通過修訂《證券法》,將證券監管的重點放到事後審查和事中審查之中;賦予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規則的權力,加大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筆者認為,這些意見切中了要害,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失之於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監管權分散。

2016年《證券法》還需大力強化對失信責任、違法責任的追究。建議對部分證券犯罪類型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轉移公訴機關的部分舉證責任,解決證券犯罪行為“取證難”的問題;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條款,增加對因違法違規而退市公司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的規定。明確證券違法集團訴訟制度,完善現有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立法工作要安定人心,監管工作也要安定人心,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所決定的。所以,2016年《證券法》修訂工作要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既要著眼解決當前問題,也要預留未來發展空間。要以立法凝聚改革發展正能量,以執法保護改革發展正能量。有了這個基礎共識,就能夠制定出一部好的《證券法》,一部體現和加強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