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香港政制“五步曲”邁出第一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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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中)、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左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右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左一)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右一)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的記者會上手持報告合影。新華社記者黃本強攝。

(記者牛琪張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這標誌著香港政制發展“五步曲邁出了第一步。

報告說,特區政府於2013年10月17日宣佈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為成員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負責處理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工作。特區政府隨後在2013年12月4日發表《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就兩個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廣泛收集社會各界意見,諮詢期為5個月,至2014年5月3日結束。諮詢期間,特區政府共收到約124700份來自不同團體和個別人士的書面意見。

根據專責小組提交的《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報告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形成了意見的歸納。

報告指出,在整體意見上,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於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於2017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面,報告說,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就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報告表示,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即有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以達到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時,也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按比例適當增加議席,藉此吸納新的界別分組或提高現有界別分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應維持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應超過1600人。

報告指出,2017年行政長官提名程序有多種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提名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參選人,第二階段再由提名委員會從參選人當中提名若干名候選人。有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藉以證明該參選人具有提名委員會內跨界別的支持、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並符合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作出提名的要求。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報告說主要有兩大類意見。一類意見提出為了確保選舉的莊嚴性及能夠讓選民對候選人的政綱和理唸有充分認識,有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另一類意見則認為毋須就候選人數目設限。在提出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的意見中,因應過去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數目大致在2至3人,有些意見提議可將候選人數目定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見提出其他數目。

就普選行政長官方式,報告指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以增加當選人的認受性;但也有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行政長官當選人。

在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報告說,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由於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乃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另外,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要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市民現可点击此處下载该两份报告

,或到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