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法再引关注,疫情信息公布权是否进一步下放?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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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扩散以来,武汉官方初期疫情信息发布不及时备受社会质疑。多位专家建议,加快《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进程,简化危机情况下的授权流程,以及进一步下放疫情信息发布权。

2020年1月27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回应称,武汉市疫情披露不及时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地方政府获得授权以后才能对外披露。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律顾问王晨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武汉市市长上述回应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也按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作出相同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界面新闻,从目前来看,关于疫情信息的发布,主要的相关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2006修订,以下简称《方案》)。

沈岿提到,根据上述三个法规规章,可以明确武汉市政府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都不是法定的发布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只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而没有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武汉市这样的地级市政府去做信息发布”。

但是,沈岿表示,《方案》同另外两个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方案》提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原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沈岿解释道,原卫生部实则通过《方案》直接将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发布疫情信息,无需再获得授权,但按照另外两个法规规章则需要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之后,才可以发布。”

沈岿表示,上述三个法规规章中,尽管《方案》位阶最低,但从实际来看,《方案》中的授权机制可能会更有效。“如果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所有信息都要先上报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然后再由其来决定是否发布或者授权,有可能会延误时机。”

有观点认为,此次疫情暴露出《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疫情信息授权发布的条款亟待修改。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完善传染病疫情事件通报制度,及时透明地公布疫情,回应社会关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

王晨光也提出,之后修法时可以缩短疫情信息公开程序,“这次疫情最初发生时,大家认知不够,没想到它的危害性这么大、传播速度这么快,以后再发生此类特殊情况下,法律应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沈岿认为,通过此次疫情,可以汲取的一个最主要的教训就是,地方政府不应该过于僵硬地理解法条,应该真正把握相关法律的精神,把握风险治理情形下所需要的风险预防意识和风险交流的重要性。

沈岿建议,一旦出现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就应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在此基础上,在其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比如可以告知公众已有的判断、已经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可以发布适当的预警,以提高公众的警惕性。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提出,在疫情的报告方面,应该通过修法明确医生独立的职业“特权”,允许他们如实地向公众或者社会陈述事实情况,而不应该被追究任何责任的。

“应该充分允许医务人员、媒体、患者以及任何知情者,在没有恶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发布自己的认识和怀疑。这些信息的发布,可以及时把握风险的苗头,还可以促进政府更加抓紧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督促政府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沈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