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楊又穎(Cindy)不堪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自殺,引發社會再次討論網路霸凌衝擊。美國、英國等校園和網路霸凌事件也層出不窮。美國1999年科羅拉多州傑佛遜郡科倫拜高中槍擊案後,各州反霸凌立法開始快速增加,歷經10多年努力、數次提案與無數年輕人蒙受霸凌痛苦,蒙大拿州21日成為美國通過反霸凌法的最後一州,民主黨籍州長布拉克(Steve Bullock)簽署了“蒙大拿無霸凌法案”(Bully Free Montana Act)。
梅爾案催生“反網路霸凌法”
住在密蘇里州的13歲女孩梅爾(Megan Meier)患有注意力不足症,她在網路上認識16歲的伊文斯(Josh Evans),兩人在網路上無話不談。不過伊文斯隨後就表示不想與梅爾做朋友,並在網路上對梅爾說:“這個世界上沒有妳比較好”,並且出言不遜,梅爾在網路上被霸凌情況愈來愈嚴重。2006年10月,梅爾用完電腦後就在房裡上吊自殺,引起全美重視。
梅爾的父母隨後成立了梅爾基金會,發起反網路霸凌行動,也在密蘇里州催生了反網路霸凌法,也被稱為“梅爾法”,成為反網路霸凌的一大勝利。美國國家青少年暴力防治中心曾經估計,有3成的美國青少年曾經被霸凌,或是成為霸凌的目標,同時霸凌也不再侷限於校園或是遊樂場等地,並隨著科技進步,在社交媒體、網站或手機等霸凌方式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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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陸續立法反霸凌
近年美國數起校園或網路霸凌事件,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2010年12月拉特格斯大學大一新鮮人克里蒙提(Tyler Clementi)被室友用網路攝影機拍下他與另名男學生的性行為,並透過網路散播這支影片。克里蒙提不堪羞愧輕生引發社會議論,這起事件成為全美反霸凌青年同志聲浪的象徵。事發4個月後,新澤西州的反霸凌法案正式簽署通過。
女神卡卡(Lady Gaga)近年來致力推動反霸凌,她的1名14歲粉絲羅德麥爾(Jamey Rodemeyer)上傳網路影片抱怨遭霸凌後自殺,卡卡不只談起切身之痛,更呼籲總統歐巴馬必須重視同志人權與校園霸凌的問題。
英國也針對校園與網路霸凌有多項立法,近來甚至有呼聲要加重網路霸凌罪刑。去年10月因模特兒梅德蕾(Chloe Madeley)為母親爭議言論辯解而在推特面臨網路霸凌,威脅對她不利。英國今年2月已先通過“刑事司法與法庭法案”(Criminal Justice and Courts Bill),相關修正案,網路色情報復將被定罪判刑,網路霸凌刑責從目前最高6個月提高4倍到2年。
無獨有偶,美國加州一名男子在“情色報復”網站發布數萬張男性與女性猥褻照,本月4日遭判18年有期徒刑,此案據稱是美國犯罪史上首例。
歐盟發起“網路安全日”
根據EU Kids Online公布2014年歐盟青少年網路使用調查,歐盟國家年齡介於11到16歲的青少年中,有12%曾經遭遇網路霸凌,這個比重幾乎是2010年7%的兩倍。而歐盟反霸凌(Beat Bullying)與歐盟家庭組織聯盟(COFACE)2014年的調查更發現,曾經遭受霸凌的青少年中,有35%曾經自殘、38%想過自殺。這顯示網路霸凌問題已經不容忽視。
事實上,早在2004年,歐盟已經注意到網路霸凌現象,決定架構網路安全計畫,成立“關注網路安全網”(INSAFE),並發起每年2月第2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網路霸凌問題的關注。
這項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100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除此之外,歐盟在2009年時,更與包括臉書、推特、谷歌/YouTube、雅虎、MySpace等17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保護青少年隱私,確保青少年網路安全,遏止日益嚴重的網路霸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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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新安全措施對付網路霸凌
社群網站推特(Twitter)21日最新公布促進使用者安全對話措施,這也是網媒、科技公司及研究者利用科技終止網路霸凌及騷擾的最新做法,成效待檢驗。推特的最新做法包括對“暴力內容”定義從寬解釋及採取更多附加強制選項對付網路施虐者。不過媒體質疑,科技造就了網路霸凌,它也能停止霸凌?
“英國精神病學”期刊(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研究指出,網路受害者常因而遭同儕排擠,不被群體接受,導致深深孤獨感和社會隔離感。這些人更容易有低度自尊和抑鬱症,而學校時期遭霸凌的影響也都會持續到成年。
日本加強網站巡邏
在日本,有關遭人在網路、學校的網站、匿名留言板等中傷的案件時有所聞。日本針對網路霸凌的對策以“法辦”為主要考量,也就是從刑事上及民事上的追究責任。網路留言屬公然性,構成日本刑法230條所訂的名譽毀損罪要件。
不過,名譽毀損罪屬危險犯,容易成立,但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被霸凌的人提出告訴才行。要提告時,最好備妥證據,包括被網路霸凌留言內容的檔案、按日期順序列印出內容、被霸凌的內容、次數、網站名稱等。日本有些地方政府已加強網站巡邏。
日本媒體2013年8月曾報導“LINE霸凌”案增加。1名就讀奈良縣橿原市立國中1年級女生於2012年秋天開始,遭3名好友疏離。原本她與這群朋友透過LINE傳輸文字、照片等,後來只有被設定得只有她無法讀取,還被寫壞話。2013年3月28日早上,這名女學生從大廈7樓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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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祭出“防止騷擾法案”
新加坡原有法律對騷擾定義較為模糊,新加坡國會去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納入網路騷擾或霸凌等條款,即使加害人在國外也比照適用,被害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防止遭不肖分子加害。根據法令規定,也可要求移除網上的騷擾內容。
另外,新加坡為網路安全,今年4月成立“網路安全局”(Cyber Security Agency),統籌電力、運輸、電信等10個重要產業的監管工作。通訊及新聞部長雅國(Yaacob Ibrahim)負責督導網路安全業務。
根據非政府組織“觸愛網路健全服務”調查,新加坡每4個中學生中就有1人網路霸凌過同儕;每3個中學生就有1人被其他人網路霸凌;小學生每5人就有1人曾被網路霸凌。
新加坡曾於2011年發生一起緬甸女學生自殺案例,這是新加坡首起因網路霸凌自殺案件,這名女學生由於要和男友分手,結果遭到男朋友在臉書以負面言詞霸凌。
馬來西亞以反霸凌之名箝制言論自由
近幾年馬來西亞網路霸凌風氣日盛,除了社群網站上有不同社群專頁,如“他要紅我們就讓他紅”等專供人肉搜索並譴責看不順眼的人外,校園網路霸凌短片不時傳出。
直到2012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才修訂“1950年證據法令”,新增了認定網路內容所有者/作者的第114(A)條款,並解釋修法是出於3大考量,包括政府有責任確保網路報導負責、避免國民成為網路恐嚇、欺凌的受害者,以及如何保障自由必須與尊重並行。
不過,此舉被大馬人普遍視為是用來對付異議分子,而至今修訂後的證據法令也未曾對付網路霸凌事件,反而不時傳出大馬政府運用其他法令(如煽動法令)來對付網路政治異議分子,包括近期以破紀錄9項煽動罪名控告1名在網路聲援反對黨領袖安華的漫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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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年輕人36%曾親身經歷網路霸凌
去年11月20日在西印度果阿省舉行的“印度國際影展”開幕典禮上,國營“全印電視台”(Doordarshan)現場轉播星光大道,因女主播不斷口誤,甚至把“果阿省總督”講成“印度總督”,使電視台挨轟。
有網友把名為“全印電視台最笨主播就在果阿印度國際影展”的轉播內容上傳YouTube,影片透過臉書、推特和其他即時通訊服務野火燎原,女主播遭網友無情批評、取笑,甚至非理性謾罵,舖天蓋地的負面反應使她不得不關閉自己所有社群網絡帳號。
網路法專家道格(Pavan Duggal)指出,“這不是網路霸凌,那什麼才是網路霸凌?”依“資訊科技法”(IT Act)第66條,網路霸凌屬可保釋的犯罪,定罪後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罰金。但問題是,該如何詮釋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
專業網路安全技術公司邁克菲(McAfee)去年1項調查顯示,5成印度年輕人有過網路霸凌的經驗(包括看到他人遭網路霸凌),其中36%是親身遭遇。網路專家提醒,現代人可能至少都有雙重人格,日常生活中有1種,在網路世界又有另1種。許多學校和非政府組織也開始教育學童和年輕人,應注意在網路上發表和轉貼訊息的可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