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涉非法集结案被判刑13.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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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下午,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乱港分子黄之锋、林朗彦、周庭三人相关案件。他们涉嫌于2019年6月21日鼓动包围警察总部,分别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三人早前已认罪,今日则被分别判处入狱7个月至13.5个月。

裁判官王诗丽判刑时表示,案件的判罚必须考虑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和暴力因素。她认为本案有预谋发生,且三人都是积极参与者,集结亦有一定规模;示威者呼叫口号的目的无疑是冲击警方、挑战警方权威,因此集结的性质相比其他集结更为严重,必须判以阻吓性刑罚,即时监禁是唯一选择,因此判处黄之锋入狱13.5个月、周庭入狱10个月、林朗彦入狱7个月,不准缓刑。

王诗丽续表示,虽然上诉法庭并无就本案控罪订下判刑指引,但法庭必须考虑保护公众、加诸惩罚、更生改过等因素。她强调即使集结本身是和平的集会,但威胁使用暴力是犯罪行为,必须公开谴责,以保障公众利益及市民财产安全。

3名被告均为已解散的“港独”组织“香港众志”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