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下发了一张罚单。
被处罚的原因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违规与“票据中介”开展票据交易。处罚金额为30万。
具体来看,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在今日吉林银保监局机关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由于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负领导以及管理责任,分别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和警告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