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征用疫情物资引争议,该如何避免越权?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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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政府因征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引发外界争议。

据新华社报道,重庆方面日前委托有关企业从海外采购口罩,其中包括帮助湖北黄石代买的口罩。但就在物资到达云南大理时,大理市卫健局2020年2月2日出了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就把物资截留征用。

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健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

与此同时,网上又传出沈阳、青岛相互扣押防控保障物资的消息。对此,沈阳海关方面表示,他们没有扣押过青岛方面的防控物资。青岛方面则回应称,“青岛海关暂扣、截留、征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消息不属实,网传文件系草拟,经考虑不妥未发出。

什么是应急征用?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毛寿龙对界面新闻表示,例如战争、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家需要,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物资征用,这样的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在实施征用时,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征用物资的权力,而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跨省征用物资,需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否则属于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针对大理市《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里所写的“依法实施紧急征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市级政府都无权征用其他省、市的物资。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还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处于物流体系中的防控物资是否有权利征用,目前相关法律尚未明确界定,所以更需要审慎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应急征用需要两个条件。余超律师认为,一是必要时,二是征用主体是人民政府,地方行政部门是无权实施征用行为的,作为主体资格不具有合法性。

而针对征用必要性,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猝然袭来后,因为正值春节假期,工厂企业放假停产,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医疗防护物资严重短缺的局面,各地方政府为筹措物资也是想方设法,四处求援。

此前大理市在回应外界质疑时曾表示,该市没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一时无法到位,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已无法满足应对疫情防控的基本需求,一线防控人员防护工作存在极大隐患。特别是疑似病例增加,工作人员防护措施单一,许多工作区域连基本的物资保证都没有。

正是看到地方在应对疫情方面的窘境,国务院办公厅2月2日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如果出现违规征用该如何追责?赵良善介绍,如有擅自截留其他省、市物资的情况,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可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比如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大理征用口罩事件善后处理中,据大理市政府2月6日晚通报,大理市卫健党工委书记、市卫健局局长杨砚池已被免职,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也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时的初衷,地方政府实施紧急征用时,一方面要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又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务院法制办曾明确,“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那么物资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该怎么征用物资?毛寿龙指出,地方政府征用物资一定要合法,事后也要给予一定补偿,“还要考虑民生需要,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最好不要强制,要把所有坏处降到最低。”

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别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建议各地政府,最好的办法还是向上级部门反映,由上级部门统一调拨物资,“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作出的刚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