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如何看待近一個時期的股市波動?
答:股票市場有波動,時而上漲,時而下跌,是必然現象。但近幾個月來,我國股市出現了異常波動,經曆了快速上漲和下跌的變化過程。2014年7月上證綜指最低為2033點,由多種因素共同影響,到2015年6月12日達到5178點,累計上漲154%。股市過快過大上漲並產生泡沫,隨之而來的回落和調整是不可避免的,但股市快速回落甚至出現恐慌性下跌,杠杆融資在助漲後加速助跌,部分金融產品觸及止損線強制平倉,現貨、期貨市場交互下跌,市場流動性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凸顯。面對這種局面,各有關方面統一行動,協同配合,迅速果斷采取多種措施,維護股市穩定,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目前,股市泡沫和風險已得到相當程度的釋放,市場交易基本正常,流動性較為充裕,市場內在穩定性增強。
二、問:如何理解市場內在穩定性增強?
答:所謂市場內在穩定性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市場估值中樞明顯下移。截至9月2日,與前期高點相比,上證綜指市盈率已由25倍下降到15.6倍。深證綜指市盈率已由70.1倍下降到37.3倍。創業板指數市盈率已由134.5倍下降到63.6倍。
二是杠杆融資風險得到相當程度的釋放。場外配資得到清理整頓,其中,配資數額最多的恒生電子、銘創、同花順三個系統因違法違規已被關閉停業。證券公司場內融資餘額大幅下降,已由前期高峰2.27萬億元,下降到約1萬億元,回到去年年底的水平。信托公司杠杆融資規模也大幅下降。
三是助漲助跌的規制性因素得到有效抑制。通過提高保證金、限制開倉數量等措施,股指期貨交易過度投機已基本得到遏制。嚴格限制了程序化交易,制止頻繁報撤單行為,大幅減少其助漲助跌的效應。允許金融機構優化擔保物違約處置機制和方式,對到期合約予以展期,有效緩解了杠杆資金平倉壓力。
四是投資者流動性狀況良好。股市交易基本順暢,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可用資金較多。個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餘額達2.5萬億元,大大高於去年底1.2萬億元的水平。
三、問:下一階段證監會在維護股市穩定和改革發展上有何打算?
答:下一步,我們要繼續把穩定市場,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首要任務,把穩定市場、修複市場、建設市場有機結合起來,著力培育公開透明、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
股市漲跌有其自身運行規律,一般情況下政府不幹預,但在股市發生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政府絕不會坐視不管,將及時果斷采取多種措施穩定股市。前一階段,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入市購買股票,對於維護股市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後,當市場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仍將繼續以多種形式發揮維穩作用。
這輪股市異常波動,進一步暴露了我國股票市場不成熟、制度不健全、監管不適應,以及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短期投機炒作過多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監管。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我們要抓緊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研究市場頂層設計,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完善市場結構,培育發展機構投資者,實施鼓勵長期投資政策。
第二,有序推進市場改革開放,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積極穩妥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著力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快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化改革,規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份轉售制度,推進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建設,認真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第三,彌補監管漏洞,完善市場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實施指數熔斷機制方案,嚴格管理和限制程序化交易,抑制股指期貨過度投機,規範股票融資業務。規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的業務活動,完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第四,夯實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各類賬戶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加大數據整合與共享,建立健全風險預警體系和跨市場實時監控體系。
四、問:近一段時間證監會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4月以來,我會部署開展了“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集中力量對市場反映強烈、危害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這項工作開展以來,已集中部署查處六批案件,共計76起。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71起,市場禁入決定7起,罰沒款2億元。已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44起,擬罰沒款11.8億元。已向社會公開發布案件部署、核查情況、處理動態15次。
今年6月以來,我會及時調集系統監管執法資源,對各類異常交易行為開展全面核查,發現線索立即轉入立案稽查,並根據需要協調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集中向公安機關移送了22起案件。嚴肅查處場外配資中的違法違規案件和“股市謠言”案件。目前,正在部署查處第七批案件,重點查處涉嫌操縱市場的重大案件。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是證監會必須履行好的法定職責。我們將堅持嚴格執法、高效執法,堅決查處和遏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著力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