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红牛商标的归属之争画上了休止符。
1月5日,天丝医药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在一审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天丝医药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
中国红牛认为,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中国红牛独享所有权,若不能对此确认,则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共同所有。
但在二审判决中,红牛上述两个请求均被驳回,且50年协议书未被采纳为证据。
判决书显示,中国红牛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包括食品总公司、中浩集团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天丝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以及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集团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经查,红牛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该协议书后又撤回,且一审和二审中均未提供原件。本院(最高院)认为,由于中国红牛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决定不予采纳。
判决书截图(部分)
天丝集团称,其与中国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
对于审判结果,中国红牛方面表示: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国红牛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红牛强调,二审判决并未涉及中国红牛在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此外,1月5日晚间,中国红牛的包装供应商奥瑞金发布“关于公司客户中国红牛商标权属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客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占比较大,红牛商标权相关系列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业务构成重大影响,故就上述判决结果是否影响双方合作向中国红牛进行了征询。中国红牛答复称,该判决结果对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实际影响。
2020年12月24日,华彬集团宣布,旗下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于2020年完成销售228.15亿元,同比增长约5亿元,超过年初设定的销售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