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科大謝丹陽:金融改革應以史為鑒

APD NEWS

text

中央宣佈溫州為金融改革試點,深圳亦不甘落後,宣佈出臺創新金融政策。媒體、財經評論員及專家們在表示支持的同時,也指出了應當注意的一些風險。這裏我想強調兩點:一、局部地區金融政策上的變動可能震動全局;二、放鬆金融管制的同時需加強監管的力度。第一點在葉檀的文章中有所體現“如果……溫州就會成為國內資金窪地。第二點出現在路透畢曉雯的相關文章的結論部分“……改革與金融監管並重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其實,中國面臨的金融改革難題並非中國所特有,中國的試點應充分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教訓,避免走彎路。

高利貸

就拿高利貸問題而言,美國建國初期各州都有自己的高利貸法案,限定銀行最高貸款利率。雖說各州不盡相同,但最高利率都不超過8%。很自然地,中小企業和個人發現很難取得銀行貸款,只有求助那些監管外的“地下錢莊。這些“地下錢莊有時收取超過100%的年利率。

1970年代,美國通貨膨脹加劇,原有的最高貸款利率明顯無以為繼,各州紛紛修改法例。全國性銀行在跨州放貸及發放信用卡時以哪個州的高利貸法為基準於是成為問題。197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以銀行所在州的最高貸款利率為準繩。這被認為二十世紀影響最深遠的法例判決之一。兩年後,南達科他州為了吸引全國性銀行(比如花旗)的信用卡業務,迅速取消了本州最高貸款利率限制。這一局部地區政策上的變化竟然導致了多家全國性銀行將信用卡業務搬遷到南達科他州和特拉華州(步南達科他州後塵的另一州)。所有其他州的高利貸法名存實亡。換句話說,由於金融機構運作便於遷移,局部地區金融政策上的變動可能震動全局。

存款利率上限

1980年代初,兩大壓力迫使美國放棄銀行存款利率上限(Regulation Q)。第一,通貨膨脹加劇,存款者紛紛將資金從銀行抽出轉投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比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該類基金收集這些資金後購入商業票據因此可以提供高於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的回報。第二,資金流向其他沒有存款利率上限的國家。一旦存款利率上限被放棄,金融機構為了搶得資金紛紛上調存款利率,那些通常專注於房貸業務的儲蓄貸款機構(Savings and Loans)也不得不這麼做。可是,這些機構放出的是長期房貸,而資金來源卻是短期存款。一旦短期存款利率上升到高水位,以往的長期貸款則面臨損失。

於是乎,美國政府推出所謂“政策上的傾斜,比如允許這些機構不必立刻確認貸款損失而可以將此損失在十年內分攤(讀者聽起來是否有些熟悉:深圳銀監局4月12日提出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放寬至5%的指導性標準……)。這些金融管制上的放鬆(financial deregulation)並沒有配以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上的加強。結果,1980年代中期美國房地產泡沫破滅時,這些儲蓄貸款機構錄得巨幅損失,其中不乏有這些機構與房地產商及房產估值機構相勾結而洗劫存戶資產的例子。最後,聯邦政府動用納稅人2000多億美元去填補這一金融黑洞。這一教訓中國一定要銘記。

我這裏想說的並不是政策上不應該“傾斜,比如,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適度放寬是理所當然的。但與此同時,法治建設一定要到位。監管單位要預先設想這些新政策可能帶來哪些投機行為及其後果以便有針對性地加強非現場和現場監管。談到現場監管,我覺得有必要重複在新浪微博(@謝丹陽)中講過的一則故事。2002年9月我與國際貨幣基金同事曾經和一位美聯儲官員在成都給中國人民銀行培訓監管人員(相信這些人員後來從央行分離進入新成立的銀監會)。該美聯儲官員對中國央行官員去銀行檢查時居然可以和受檢單位工作人員一起大吃大喝而深表吃驚。美聯儲官員可以從受檢單位接受的物質上限為:一杯咖啡。

注1:文中所涉美國歷史主要源自Matthew Sherman, “A Short History of Financial Dereg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9及Paul Romer and George Akerlof, “Looting: The Economic Underworld of Bankruptcy for Profit, 1993.

注2:文中提及的高等法院判例為:Marquette Nat. Bank of Minneapolis v. First of Omaha Service Corp., 1978.

(文章來源於謝丹陽新浪博客)

** 謝丹陽** 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學士

** 現任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教授、瑞安經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