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的有關情況。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今年3月,最高檢部署了為期2年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并在今年的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掛牌督辦了第一批28起制售偽劣食品案件,交辦了第一批34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督辦案件線索,目前已有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有效發揮了刑事司法的威懾作用。
檢察機關兩年間共批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8587人
2014年12月27日,媒體報道了江西省高安市一些不法商販長期收購病死豬銷往廣東等7省市,檢驗檢疫、市場、保險等監管環節幾乎全線失職,社會為之震驚。新聞曝光后,江西省檢察機關3天內就展開對監管部門刑事責任的追究行動。高安市檢察院相繼立案查處了高安市畜牧水產局原局長王細(亻毛),原副局長艾海軍、蘭長林等9人;豐城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了豐城市商務局原副局長唐茂輝、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原黨組成員孫國清等7人。
記者發現,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并非個案,在四川、福建、湖北等多地都曾出現。此外,地溝油、假奶粉、毒鴨蛋等食品安全事件也屢見報端。
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訴12871人。而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僅為1582人。
辦案數量的飆升顯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終在高位運行,也反映出司法機關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疑難案件法律適用意見,對嚴厲打擊、精準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說。
事實上,解釋實施后的兩年間,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8587人。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犯罪案件被降格處理
為什么有關部門始終不能把有毒有害食品“扼殺在搖籃里”?對此,黃河表示,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案手段更加隱蔽、作案方式日益多樣,檢察機關在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司法鑒定、案件處理等方面面臨不少新難題。
“犯罪分子多利用傳統作坊生產,而且生產場所常在偏遠鄉村或城鄉結合部,有的還不斷轉移作案地點,難以發現。有的犯罪活動已經形成了封閉產業鏈,對外具有較強的防范性、保密性,非內部人員難以掌握有關情況。”黃河說,在這些黑作坊中,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產業鏈。
此外,食品監管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線,但基層監管機關大多沒有配備現場快檢器材、勘驗特種車輛等;食品及原料、半成品等證據也較難存儲、轉化;而且,我國發布的上千項涉及食品安全的標準,不少與國際通用標準相比存在不小差距。這些都可能直接影響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不僅如此,由于食品監管屬于行政執法的范疇,有的地方偏重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查處食品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線索關注不足;有的地方行政執法機關怕影響政績,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導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處理,甚至不了了之。
針對這一情況,最高檢決定從今年3月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最高檢偵查監督廳擬定了掛牌督辦案件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查逮捕指引,為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審查判斷證據、準確適用法律提供指導。
打擊幕后黑手,堅決糾正監管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問題
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監管人員往往成為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場的幕后黑手。近年來,檢察機關堅決查辦危害食品犯罪背后的“保護傘”,依法嚴肅查辦涉及食品生產、流通、銷售等各個監管環節的職務犯罪。從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食品安全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405件486人,瀆職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食品安全領域的瀆職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兩個罪名上,且案件關聯性強,窩串案較多,背后往往還隱藏著貪污賄賂等犯罪。”最高檢瀆檢廳副廳級檢察員霍亞鵬表示,檢察機關在查辦此類案件時也面臨著困難,比如有些地方案件移送意識不強,導致檢察機關很難發現線索;食品監管執法人員的瀆職行為專業性較強,如果監管部門不愿配合甚至相互推諉,會給偵查工作造成阻力;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發案時間跨度長、領域廣、環節多,案情復雜,個別地區存在偵查效率不高、法院判決遲滯等現象,影響了辦案效果。
霍亞鵬表示,檢察機關將著重圍繞食品許可證發放、添加劑使用等重點環節及“病死豬”“地溝油”等高發問題,嚴肅查處食藥監、質監、農業、工商等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瀆職犯罪。同時,還將提高反瀆職侵權部門收集、固定證據和準確適用法律的水平,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堅決糾正食品安全領域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在查處瀆職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還將對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等行為,以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