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 王鑫
证监会一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非法获利
80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
5年
6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案件详情。
从博士到博后
这名清华大学和证监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叫洪卫青。根据公开可查资料,洪卫青
1980年
1月出生于安徽省歙县,
18岁考入厦门大学,本科主修经济学,
4年后
“转战”会计系,硕博连读,在“中国最美大学”度过10年后,洪卫青于
2008年拿到会计学博士学位。
毕业后洪卫青并未在学界逗留,而是投身业界。在入站前,洪卫青曾供职的公司包括中国中投证券、J.P.Morgan证券、国海证券。
2015
年
12月
22日,
洪卫青成为清华大学与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中证金融研究院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
证监会于
2008
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证金融研究院承担,自
2012
年起招收首届博士后。
中证金融研究院前身为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成立于
2012年
6
月,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机构。
2015
年的博士后招收公告显示,应聘者需提交拟选课题研究计划书、博士论文及博士生导师推荐意见等申请材料,合格者将参加面试。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的招聘条件要求应聘者年龄低于3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时间未超过
2年,但洪卫青均不符合上述招收条件。
万方数据显示,
2001年至
2017年,洪卫青共计发表
11篇期刊论文及
1篇学位论文,其中
4篇论文被核心期刊收录。
2008年博士毕业后,洪卫青发文之路进入
7年断档期。
2015年入职中证金融研究院后,洪卫青共计发表了
5篇论文,但均非第一作者,多为
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
从光鲜到牢房
2015
年
底,洪卫青入职中证金融研究院,不到
3年便锒铛入狱。
2017
年
6
月中旬,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弘信电子)董事长李某,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奎初步达成股权收购意向。
8月
9日,弘信电子发布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
49%的股权,自次日开市起停牌。
9
月
27
日,弘信电子董事会审议收购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复牌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
2
亿元收购弘汉光电
49%
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
100%
控股,次日,弘信电子股票复牌,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
2017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李某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多次与洪卫青通话,
2017
年
6
月
25
日,被告人洪卫青到北京市朝阳区四季酒店与李某见面,李某向其咨询弘信电子收购事宜。
在得知该内幕消息后,洪卫青于
2017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5
日,操纵曹某
1
、曹某
2
、沈某、徐某、谷某、黄种桂名下
7
个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
2079733
股,成交金额
908
9万元人民币(包括
2017年
6
月
20
日沈某账户共成交的
90600
股,
2017
年
5
月
12
日徐某账户成交
300
股)。
随后,洪卫青后卖出
2079126股,成交金额
9864
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合计盈利
805
万元。另外,被洪卫青在上述期间使用吴某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
25000
股,但未卖出。
2018
年
5月,洪卫青被刑事拘留,
9月批捕。根据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被告人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2020
年
6月
30日,辽宁中院做出上述刑事判决,但洪卫青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李某言论前后矛盾、交易特征没有异常、口供存在篡改、倒签等。洪卫青辩护人认为,洪卫青不属于
“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裁定书显示,“从上诉人洪卫青操作的股票账户看,其自 2017年6月26日起陆续将账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卖出,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了弘信电子的股票,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致。”
辽宁省高院最终驳回了洪卫青及辩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指出,上诉人洪卫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所提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