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17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法院17日開庭審理建德化工二廠等3家被告單位及胡志紅等9名被告人污染環境罪案件,其中建德化工二廠為上市企業新安化工下屬企業。
此案因去年3月份杭州自來水異味引發,當地公安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多家企業在非法傾倒有毒工業廢水。
此次開庭審理的是建德化工二廠、杭州榮聖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被告人胡志紅、戴桂榮、汪健、徐國富、馬湘如、周金龍、沈雲傑、周國榮、楊建華污染環境,被告人胡志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
其中建德化工二廠是建德市一家生產草甘膦農藥的企業,榮聖公司是餘杭區一傢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企業,宏安公司是一傢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胡志紅原係化工二廠廠長、馬湘如係二廠生產管理科科長,戴桂榮係榮聖公司總經理、楊建華係副總經理、沈雲傑係倉庫主管、周國榮係倉庫員工,徐國富係宏安公司主管人員、汪健係宏安公司合作人。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一是污染環境的事實。2012年至2013年期間,胡志紅、馬湘如等人為化工二廠利益,將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產生的草甘膦稀母液,通過氧化、濃縮轉化成“磷酸鹽混合液”,以極低的價格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實際上促使和認可榮聖公司、宏安公司,戴桂榮、汪健、徐國富、周金龍、沈雲傑、周國榮、楊建華等運輸和處置單位人員以就地填埋、直接向運河內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處置。涉及的非法處置地點有山東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餘杭區等地,已實際處置的磷酸鹽混合液總量達10000餘噸,尚未處置的2600餘噸被公安機關查扣。上述單位及人員分別實施或參與全部或部分非法處置事實。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定,化工二廠將磷酸鹽混合液出售、處置或作為其他用途,應作為危險廢物管理。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上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國富、汪健為感謝被告人胡志紅在上述磷酸鹽混合液處置業務上的關照,分兩次送給被告人胡志紅人民幣1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胡志紅的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