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开庭审判 沈丽娜 摄
中新网湖州5月1日电(记者 施紫楠 通讯员 王昆明)1日记者获悉,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
据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释放到大气并上升到平流层,受紫外线照射分解会与臭氧进行反应,致使臭氧层被破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中国作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约国之一,负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国际责任。
中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刑事案件宣判 沈丽娜 摄
2019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发现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中涉嫌违法使用ODS,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保厅立即对该案重点督办,要求属地处理,德清县生态环保部门迅速联合县公安、检察、法院进行研判。
2019年12月11日,德清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德清法院及时向湖州市中院行政(环资)庭汇报,并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据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并用生产保温材料。
期间,该公司共计购入840余吨,生产并销售含三氯一氟甲烷的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2400余吨。生产过程中,3000余千克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入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