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38个中央部门及其附属单位违规使用金额93.0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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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日报讯】日前,国家审计署公布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称,截至2014年10月底,审计发现38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93.04亿元人民币,已经整改80.46亿元(占86.5%),其中上缴中央财政2.86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63亿元。

审计署网站刊登的公告称,各级财政均有一些资金沉淀,资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重点审计的32个中央部门结存资金半数闲置超过一年。重点审计的九个省本级和九个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近三成已无法按原用途使用。

同时存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界定不清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和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等问题。

报告提到,截至2014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审计发现的314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

报告指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对二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九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问题,相关地区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或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11项。

个别地方债务举借和使用不规范。对违规由政府担保或不合规抵押融资157亿元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146.2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13.24亿元,撤销政府担保30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等整改103亿元。

对违反合同约定将108.62亿元债务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或其他项目建设等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99.8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62.91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通过增收节支保证资金偿还等整改36.93亿元。

对四个省市本级通过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私募债等方式举债问题,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报告同时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4年10月底,审计查出的126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问题金额218.32亿元,处理844人次,并完善制度及工作流程211项。

对3,749.88亿元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类信贷业务投向国家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问题,加大对商业银行重点环节和高风险领域的监控力度,同时针对同业、理财等业务领域中“类信贷及“暗保等突出问题,出台了多项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对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家商业银行认真整改,加快转变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

对违规放贷或办理票据业务、掩盖不良贷款等183.34亿元问题,涉及的二家金融机构采取清收问题贷款、做好资产保全、限期完善贷款手续、准确反映贷款形态、清退超范围吸收存款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对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账外存放资金等财务违规问题34.98亿元,涉及的三家金融机构采取规范支出范围和标准、及时调整账务、收回违规发放的奖金、加强报销票据审核等措施进行了整改。对12个形成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察、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涉及的一家机构从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入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了项目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国有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经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5.87亿元,处理292名责任人,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