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民: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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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在《求是》雜誌2016年第13期發表題為《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文章,詳細論述了仲裁庭裁決的非法性和不當性,指出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

文章回顧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在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同時,聲明我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我國後又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對於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中國不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但令人遺憾的是,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仲裁庭2015年10月底裁定對菲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仲裁事項的管轄權問題留至與案件實體問題一併審理。

文章指出,從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問題的裁決及過去三年的表現看,仲裁庭行為與裁決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違反了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仲裁庭的所作所為說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且避免了不公正的審判。

文章通過大量例證,從四個方面詳細論證了仲裁庭裁決及其行為的非法性和不當性:

一、仲裁庭擴權濫權,破壞《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整體性,侵犯了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不顧中方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違反《公約》規定,強行審理和行使管轄,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序的權利,架空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根據《公約》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從事實上否定了締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更為惡劣的是,仲裁庭為了擴張自己的管轄權,無視《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的目的和宗旨,把手伸到與《公約》根本無關的領土爭議問題,企圖通過歪曲解釋《公約》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配合菲律賓掩蓋其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事實,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二、仲裁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過程中存在嚴重不當。

1、仲裁庭對中方立場斷章取義,歪曲解讀。中國外交部於2014年12月7日受權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系統全面闡述中國政府對仲裁案的立場以及仲裁庭對菲方所提仲裁事項沒有管轄權的法理依據。令人遺憾的是,仲裁庭不但沒有聽取中國政府對有關問題的立場,反而對中方立場文件斷章取義、肆意歪曲,尋章摘句以作為攻擊中方立場的“材料”。

2、仲裁庭對事實和法律的認定,前後矛盾。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往往是先預設結論,然後才開始選擇性地蒐集中方的證據並且無端指責,因此在有關事實和法律的認定上前後矛盾,錯漏百齣。同時,為服務於確立對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管轄權,有關仲裁員和專家證人在仲裁庭的立場和其所一貫堅持的立場相比發生了原則性變化。仲裁庭在庭審中絲毫未對上述人員前後說法的自相矛盾之處提出質疑,沒有盡到審慎審查證人證言的義務。

3、仲裁庭對國際法規則的適用,充滿爭議。在島礁領土地位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以及“承諾”是否構成約束力等問題上,仲裁庭引用個別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司法判例證明其觀點,卻無視更多與其結論相反的國際司法判例,而且缺乏充分的說理,缺乏基本的嚴肅性。

三、仲裁庭所作所為,違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宗旨,激化了矛盾,破壞了南海和平穩定。

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寄託了各國對通過仲裁等方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希望。二戰結束後,《聯合國憲章》規定了包括談判和仲裁在內的爭端解決方式。這些爭端解決程序的根本目的在於“定分止爭”,從而實現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但從近期國際法實踐來看,有關仲裁庭都明顯表現出隨意擴權以及偏離“定分止爭”的傾向。這一問題在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仲裁庭隨意擴權,將明顯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納入管轄,並否定中菲就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存在共識的效力,這不僅加劇了中菲之間的矛盾,而且嚴重影響到地區海洋秩序的穩定,背離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宗旨和《公約》“定分止爭”的原意。

更為危險的是,在南海仲裁案中,個別國家企圖把《公約》作為唯一標準,否定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國際法所確認的領土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掩蓋自己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事實。

仲裁庭在菲方的蠱惑下,無視中國和東盟國家經過近7年艱苦談判達成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發揮的巨大作用,肆意否定《宣言》的意義,否定《宣言》的約束力,是對地區規則的破壞,嚴重損害地區和平穩定的政治和法律基礎。

四、仲裁庭的組成和有關運作本身有悖程序正義的要求。

根據《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整體性安排,菲律賓已選擇通過談判解決與中國之間的有關爭議,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在未得到中方同意前,菲律賓根本無權提起仲裁。菲律賓無視上述事實,強行啟動仲裁程序,公然違反國際法,由此成立的仲裁庭自始非法。同時,仲裁庭的組成和運行還存在諸多違背程序正義要求的劣跡。

一言以蔽之,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既不可能改變“舊格局”,也不可能製造“新現實”。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受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保護。一個臨時拼湊的仲裁庭自始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無論作出怎樣的裁決,自然對中國沒有約束力,不可能影響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

文章最後指出,中國是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現代國際法秩序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中國尊重各國在相互協商基礎上,通過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和平解決有關爭議。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為《公約》的最終達成付出巨大努力,並一貫忠實履行《公約》項下的各項義務。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