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遇害案,听听法律人怎么说?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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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青

近日,网络舆论关于人性的讨论沸沸扬扬,究其背后,是留日女学生江歌被害案的持续发酵。微博数据显示,相关此案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其中,单#东京女留学生遇害案#这一话题便有高达十七亿的阅读量,#聚焦江歌案#、#江歌遇害后第294天#等话题均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讨论。

时隔一年,此案悬而未决,几番波折一再引发热议。

2016年11月3日,留日学生江歌在租住公寓前被杀,网络上一时间铺天盖地全是指责,质疑以江歌为代表的留学生群体的生活混乱。

案发第42天,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日本警方以杀人罪提起公诉,网络舆论瞬间倒向对陈世峰的口诛笔伐,呵责其行径颇为变态。

如今,事态趋向明朗,可案件另一当事人刘鑫又引发了网友关注。

从网友质疑其事发当时的袖手旁观到对嫌疑人的包庇、拒不配合江歌妈妈调查,再到对刘鑫父母不当言语的指责,刘鑫一时深陷舆论漩涡。

如今,距离江歌被害一年,今年8月份刘鑫首度面对江歌妈妈的视频披露,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难掩愤怒情绪的网友一边倒的指责刘鑫之过是人性之殇,是道德沦丧。

群情激愤的全民愤怒之后,我们似乎还欠江歌被害案一份理性的声音。

法制网就此事件所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律师:

为什么江歌被杀一案不是由中国法院管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齐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诉,是因为案件发生地在日本,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日本有管辖权。在国外犯罪的中国公民,我们依据属人原则也有管辖权,但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

谈及原因时,齐律师说,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行为地管辖最有利于取证;另一方面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实际上控制了该涉嫌犯罪的公民。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地国已被刑事司法控制,而行为地国与国籍国之间又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现刑事管辖权。

刘鑫在案发时没有给江歌开门,是否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案刘鑫如要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具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根据网络上的已有资料,如果确实是江歌主动提出帮助刘鑫应对其前男友的,那么很难说刘鑫承担法律上的救助作为义务,也就很难说她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究竟怎样还要看证据。”齐律师说。

江歌妈妈通过微博散布刘鑫及家人信息,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公布他人的信息,这可能会涉嫌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齐律师认为:但是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当然,如果刘鑫认为江歌妈妈侵犯了其隐私权,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开庭后,刘鑫是否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依据日本法律,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是要受到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齐律师说。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时,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用。

第161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

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悲剧的发生有其客观性,无论是出于法律角度,抑或是对人性的质疑,这样的既成事实都不可避免。要相信,法律的审判之后是公平正义的不断前行。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尊重事实,给正义一点时间,等待法律对真正加害者的严惩。

2017年12月11日,江歌被害案拟在日本开庭,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