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花落五洋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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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将首次采用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

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杭州中院表示,鉴于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诉讼标的自然人投资者为同一种类、原告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决定依照法律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不含机构投资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登记。

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此次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涉及的是大名鼎鼎的“五洋债”案,该案是国内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8月和9月,五洋建设分两期发行公司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4日,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期债券本息合计14.2亿元。

该案中,五洋债的发行人是五洋建设,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樟,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是德邦证券,发行人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机构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进行了处罚,五洋建设在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而作为上述债券主承销商的德邦证券也于2019年末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德邦证券存在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

证监会责令德邦证券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同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项目组成员给予警告,处于罚款15万元。

代理上述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五洋建设将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这种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自身内部的任意“对抵”,只要查帐便可知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岂能一无所知。

因而,宋一欣表示,对于原告的损失,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在辅导、受托管理五洋建设及其募集资金上及浙江证监局责令五洋建设整改后,又起了多少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中院此次公布的案件,也是国内首起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目前该案涉及16名原告,还未决定最后的诉讼代表人”。宋一欣透露。

不过,这起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并不等同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集体诉讼”。

“按照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需要有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这起案子显然不是投保机构代表的,投资者也不到50个”。有业内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该名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是允许代表人诉讼的,其条例制定的水准也达到了“美国集团诉讼的门口”。但此后一直没有代表人诉讼案件出现,该法条客观上成了“冬眠条款”。

“此前有百余人,甚至近千人作为原告涉及同一起案件的情况,但所有原告用一个判决书,但案件分别受理,和这次的代表人诉讼案还是不一样的”。不过上述律师也表示,作为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该案仍然意义非凡,丰富了代表人诉讼的类型,是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加强。

据悉,此次案件中相关权利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方能参与登记。具体登记材料提交方式见“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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