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契约精神”?博士辞职被校方巨额索赔引争议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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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今年4月,山西一高校教师因离职被学校索赔51万元的消息传出,引发网友热议。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李倩(化名)带薪读博,并在毕业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回校继续教书。一年后,她因对工作环境不满提出辞职,但遭拒绝。

在劳动仲裁机构裁令学校终止与李倩劳动关系、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后,校方将李倩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51万元后又撤诉。

此事一出,争议不断。有人认为,李倩“忘恩负义”,违反契约精神;也有人表示,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认为,上述事件真正折射的是地方高校人才难留的窘境,而根源在于院校之间的资源不平衡。

“几乎各种项目都落到比较好的学校,地方高校没有机会拿到这些项目。如果地方高校的教师想谋得个人发展,势必要离开。所以造成地方高校人才难留。”储朝晖表示。

8月23日,记者从李倩处了解到,校方已经允许为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赔偿费用方面,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忻州师范学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争论焦点

赔偿51万还是8万?

李倩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至2018年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其间,学校给予其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并为其报销34612元的各类费用。

2018年博士毕业后,李倩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校方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提前调离,须将上述费用退还学校,并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缴纳补偿费。

2019年9月25日,李倩向校方提出辞职,遭到拒绝。

同年10月23日,李倩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李倩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这一裁决,于4月8日将李倩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李倩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

但李倩认为,她只需赔偿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元费用。

争议由此而来。

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认为,忻州师院与李倩签订的《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存在冲突,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孙玉荣表示,至于违约金的计算还需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约定有明显不合理部分或者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可以排除之”。

进展

校方提新仲裁申请,索赔42万

李倩和校方就赔偿金额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果。

李倩提出,忻州师院在教职工离职赔偿上不应采取多重标准,“要我赔偿51万元,但是在我之前离职的人远远少于这个数目。”她希望,学院应该按照其未满服务期离职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并参照学院向化学系陈某、地理系温某两名教师的索赔金额进行处理。

李倩称,忻州师院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按照程序来办理。而赔偿费用方面,将按照此前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的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争议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此前,经过媒体报道后,李倩被网友质疑缺乏“契约精神”,有不少人指出,学院培养一个博士不容易,索赔也是情理之中。

对此,李倩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她之所以提出离职,并非是背信弃义,而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需求,“学院确实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也很感激,只不过,合理的部分我才会退。”

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而对于李倩的意见,该校人事处处长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学院2019年新发布的人才政策,但她是2018年博士毕业后回来的,并不符合规定。

据李倩介绍,校方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她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 50000 元 ,共 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李倩说,目前她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学院为我办理离职,会按照裁决结果,但是我的人事档案里面,会被学院加入处分。”

那么,在现实情况中,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忻州师院认为李倩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表示,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除署名外,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