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个人消费授信额度暂维持20万不变,银保监会称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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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对于从业机构较为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不过,《办法》也适当留了一定的“口子”。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表示“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多位业内人士建议适当上调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同时还了解到,此前至少包括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新网银行等多家银行线上消费贷的最高额度都高于20万元。

“部分银行为了获取高额消费贷款用户而采取了一些相对激进的策略,确定为20万后,势必对这些银行的经营策略产生一定影响。”业内人士表示。

不过,《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设置过渡期是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

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

东北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陈玉卢认为,《办法》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监管,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的银行有2年过渡期,调整压力较小,不会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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