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警察危险驾驶获刑后继续任职”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内蒙古康巴什分局警察边某被人举报,其曾因危险驾驶被法院判刑,此后仍任职查案,此举违反《警察法》等相关规定。4月27日,当地纪委驻公安局办案工作人员表示,边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获刑一事属实,对于举报情况,纪委正在进一步核实调查。
警察被判刑后继续任职,还侦办了刑事案件,这样的荒诞剧情让人错愕不已——“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据报道,2017年6月,涉事民警边某酒后驾驶轿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入道路南侧绿化带内,造成交通事故。经血样酒精含量检测,边某的检测结果达到醉酒状态。当地交警认定,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他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边某知法犯法,因为醉酒引发交通事故,虽然量刑不重,不用坐牢,但其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理所当然应被“双开”,而不能继续当警察。
《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公务员法》第26条也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同样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2003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边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无疑属于“严重”之列,自然应给予开除。
换言之,只要是判刑,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是党员就开除党籍,是公职人员就开除公职,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这是基本的法纪常识。那么,边某为何被判刑后还能继续任职?哪个环节出了这么大的漏洞?按照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涉及犯罪,法院需要给其单位送达《判决书》。边某是公职人员,更是警察,公安机关在侦办其醉驾案时就应予以查明,也必然会查明,因此必然不存在其单位不知情的情况。那么,究竟谁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无独有偶,2016年,有媒体报道了陕西省扶风县林业站原副站长李某奇在服刑期间领取工资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事发后,相关部门还相互“踢皮球”。但经调查后,当年12月,扶风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该林业站站长李某祥、党支部书记董某同移送审查起诉。
一个曾受过刑事处罚、丧失任职资格的人继续侦办刑案,其办案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当地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会遭受重创。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如果不是案件当事人发现边某有“案底”后举报,“获刑后继续任职”的闹剧恐怕还会继续下去。
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又有谁会被追责,我们静待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