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服刑7年半成功減刑21個月,這正常嗎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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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5月31日,國美創始人黃光裕再次獲得減刑11個月。至此,服刑後的黃光裕共前後兩次獲得減刑21個月,14年刑期的刑滿日由2022年11月16日提前到2021年2月16日。黃光裕服刑期間為何能兩次成功減刑?為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揭秘黃光裕減刑細節。

非京籍為何在北京服刑

黃光裕是香港永久居民,並非北京籍人士。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被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刑期從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記者了解到,黃光裕先後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處(又稱天河監獄)、北京市監獄和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三處監獄均隸屬於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其中,北京市外地罪 犯遣送處曾經既負責遣送外地罪犯,又負責新入監罪犯教育,目前主要負責遣送外地罪犯,新入監罪犯教育由北京市第二監獄負責。北京市第二監獄目前主要關押入 監教育罪犯、外國籍罪犯和港澳台入境罪犯等。黃光裕兩次減刑,第一次由北京市監獄提出建議,第二次由北京市第二監獄提出建議。

根據相關規定,外地籍罪犯在北京被判刑,應當遣送回原籍所在地服刑。但是,由於我國港澳台擁有獨立司法體系,港澳台人士在內地犯罪,通常按涉外犯罪處理,適用移管服刑罪犯程序,不得直接遣送。

值得一提的是,啟動移管程序的前提,是服刑罪犯自願提出移管申請。知情人士分析認為,國美電器雖然在香港上市,但是總部在北京,主要門店在內地,選擇在北京服刑,既方便家人探視會見,更有利於實現對國美電器的掌控。

減刑裁定書上透露了哪些信息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認為黃光裕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裁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 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 計有效積分達到62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二級嚴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該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5分,評 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普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前的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也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知情人士表示,這份刑事裁定書透露出四點重要信息。

——認罪悔罪,而且是自願的。這是減刑前提。

——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據了解,黃光裕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比如曾被派往監獄醫院當護理員護理“病犯”。

—— 財產刑執行完畢。近年來,司法機關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並將財產刑執行狀況與減刑假釋相掛鉤,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視為沒有悔改表現,並限制減刑假 釋。這次減刑前,黃光裕已主動繳納罰金及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共8億元,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66.94萬元,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兩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這是決定減刑幅度的關鍵因素之一。根據裁定書顯示計算,黃光裕在監獄改造一個月,平均能掙到8個考核積分,60分左右評一個改造積極分子,一個積極分子減刑6個月左右。

服刑7年半減刑21個月是否正常

黃光裕此次減刑,距離其2012年6月18日第一次減刑,間隔期將近4年。同時,其服刑7年零6個月,減刑1年零9個月。知情人士表示,黃光裕這樣的減刑間隔期和減刑幅度,比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減刑頻率更慢一些、幅度更小一些。

根據規定,罪犯減刑次數在法律上沒有限制,但兩次減刑之間一般要間隔一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最多不超過兩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依法可以減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 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其中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 當間隔一年零六個月以上。

黃光裕所犯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屬於被從嚴控制減刑的“三類罪犯”,其減刑假釋應當依法從嚴控制。

知情人士表示,黃光裕目前的減刑幅度和間隔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三類罪犯”減刑的依法從嚴控制,也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減刑假釋工作中的貫徹落實。

對減刑有哪些監督

此次黃光裕減刑,當北京市第二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開展了同步監督。

梳 理資料不難發現,黃光裕減刑案中,法院受理後先進行了公示,接受舉報;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將減刑裁定書上網公開。知情人士表示,這些程序是《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所要求的,也是對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的貫徹落實,目的 是以公開促公正。

黃光裕減刑案開庭審理中,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刑事執行檢察官當庭發表了檢察意見,認為黃光裕減刑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同意北京市第二監獄所提減刑意見。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黃光裕減刑案件,為什麼不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進行檢察監督?據了解,這是因為北京市第二監獄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負責進行派駐檢察,第二監獄服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相應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進行監督。

資料顯示,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管轄北京市朝陽區、通州區、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地域內依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案件。北京市第二監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屬於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的案件管轄範圍。

據記者了解,在黃光裕減刑案庭審之前,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已經對黃光裕減刑案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核實,並提出了書面檢察意見。

依法介入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審理和裁定全過程,對刑罰變更執行實行同步監督,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其目的在於加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查處減刑假釋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確保刑罰變更執行的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