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中消协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疫情期间,消费者大多选择居家消费,“宅经济”下的相关投诉呈现新情况、新特点。其中就包括由网红直播衍生出来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纠纷。
消费者对直播电商购物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主播涉嫌夸大或虚假宣传,比如使用“最”“独家”等极限词。二是商品质量不过关,部分商品甚至是三无产品。三是直播间有涉嫌欺诈的不明来源链接,消费者点击后被诈骗。四是主播将消费者诱导至第三方交易平台,该平台信用资质不佳。五是部分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
消费者通过直播购物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该负哪些责任?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应避免主播钻法律空子
2020年2月中旬,消费者通过某直播平台花1500余元购买三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两件服装与直播样品完全不同,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消费者投诉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及时与直播经营方进行联系,对方称并不是他们销售的。工作人员将消费者提供的截屏信息与经营方进行逐一核实,指出商品所存在问题及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权利。在工作人员协调下,经营方将服装款退回。
通过主播的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主播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耿帅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首先要厘清主播在直播带货中的角色,是自己作为经营者卖货,还是在给其他经营者做广告。
耿帅指出,如果主播卖的是自家产品,则是商品经营者,若产品存在问题,主播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主播是为别的商家带货,则属于广告范畴。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也会让一些主播钻空子。耿帅表示,只要主播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主播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
《广告法》还规定,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但也存在主播推荐其自身并未使用过产品的情况。
对此,耿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时,应当公示承诺主播了解且明白产品的所有性能以及存在的问题,以避免主播钻空子,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权利。
直播带货应建查验制度
中消协指出,当前,互联网经济衍生出一些新的商业模式、经营业态,比如直播购物、网络游戏、视频服务等,这些新的商业模式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关经营者也在法律、监管的边缘不断试探。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加强新问题研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为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已开展工作。
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或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并且,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烟草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行商业推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根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