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巡回审...

界面新闻

text

新《证券法》的实施,也给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7月3日,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是证监会的重要部门,肩负着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等重要职责。平日所见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皆出于此。

具体到本次《组成办法》修订,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另外,新规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委员中,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形成的兼职审理委员,也被明确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且均由证监会聘任。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组成办法》拟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

除明确处罚委委员责任外,证监会此前建立的巡回审理工作机制也在拟修订的《组成办法》予以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而在具体案件审理程序上,证监会则拟作出差异化安排:“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值得一提的是,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审理将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