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已成為一場走秀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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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據央視新聞報導,5月12日,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召開媒體吹風會,向中外媒體闡釋了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國際法問題,強調有關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無權作出裁決。

菲律賓推進南海仲裁案 中方堅持不接受

2013年1月,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並執意推進南海仲裁案,中方對此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而去年10月29日,仲裁庭接受菲方單方面的說辭,判定所提已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主權爭端。

徐宏指出,按照仲裁庭的標準,要確定菲律賓的訴求是不是涉及主權問題,就要證明菲律賓提起訴求的實際目的,是否在於提升菲律賓在中菲主權爭端中的地位。而大量證據表明,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的真實目的,就在於否定中國對南沙島礁的領土主權,並且將其非法竊取中國南沙島礁的行為合法化。

外交部:島礁爭端與領土主權密不可分

徐宏表示,南沙群島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都屬於中國的陸地領土。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黃岩島不是島嶼而是岩礁,僅能擁有領海,並請求裁定仁愛礁等是低潮高地,不產生任何海洋權益,完全是障眼法。

此外,徐宏也指出,菲律賓將南沙群島進行切割,要求仲裁庭就南沙群島的八個單獨的島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益進行裁定,如果仲裁庭受理並認可這樣的訴求,實際上就會否定中國將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主張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立場。

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徐宏在舉行的吹風會上說,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強制仲裁是次要的、補充性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如果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已經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因此不能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13年1月23日,菲律賓在啟動仲裁程式的第二天發佈了一個檔,明確把提請仲裁的目的稱作保護國家領土和主權。菲律賓早已把真實意圖講了出來,我們不明白為什麼仲裁庭還要置若罔聞,還要替菲方掩飾。”徐宏說。

其次,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已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徐宏說,此次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比如對島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權益的認定,已經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國政府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強制性仲裁的政府聲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再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02年11月,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端”。“這意味著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徐宏說。

第四,當事方有義務先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而菲律賓並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仲裁庭沒有管轄權 無權作出裁決

徐宏表示,上述四個條件實際上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是一攬子、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根據上述條件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其已違反了國際法,屬於典型的濫用公約。因此,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徐宏說。

徐宏表示,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顯然另有所圖。”他說。

外交部: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不會改變

針對外界關注的,中方是否會就南海仲裁結果準備相應反制措施,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強調,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不會改變,中方不會同意任何國家以此越權、無效的裁決為基礎討價還價,對於企圖以所謂仲裁結果為藉口損害中國權益的行為,中國只能堅決應對。

徐宏說:“現在這一起南海仲裁案已經成了一場走秀,對於走秀結果誰還會太認真?菲律賓提起仲裁也好、仲裁庭做出裁決也好,都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以及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也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被這個案件所綁架。”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