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涉黑组织因“套路贷”等犯罪行为被判刑 首犯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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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霍某某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山西省高院供图 摄

中新网太原8月18日电 (刘小红)记者18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霍某某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该案首犯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

因在疫情防控期间,和顺县人民法院宣判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这起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8项罪名,共27起犯罪事实,全案15名被告人中有14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2003年6月刑满释放后开始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自2008年起,被告人霍某某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王某、任某以及违法劣迹人员宋某某等人陆续参与到其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并在晋中市榆次区金辉公寓内设立名人会所作为组织活动场所。至2012年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霍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宋某某、任某、白某某、王某某、牛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某、狄某某、刘某、回某、张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车辆购置、组织成员工资发放以及活动场所所需物资的购买、置办等,用以维系、巩固该组织的运转。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摆场造势、威胁恐吓等方式对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什贴镇东庄村的换届选举进行扰乱破坏,在上述两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和顺县多次组织赌博犯罪活动,并向被害人非法高利放贷,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霍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