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30日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西安6月30日电 (记者 张一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30日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首犯获刑25年,其余被告人获刑18年至11个月不等刑期。
该案是渭南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错综复杂。临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并为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全部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法院表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展开辩论,充分保障控辨双方的权利;做到不人为拔高,不降格处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30日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另9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8年不等;另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