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富豪楊家誠終極上訴 律師質疑洗黑錢定義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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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富豪、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因洗黑錢逾7億元(港元,下同),前年被判囚6年,服刑1年5個月後終獲保釋,暫離牢獄等候終極上訴。香港終審法院31日正式開庭爲楊家誠案展開爲期3天上訴聆訊,代表楊家誠的英國女禦用大狀指現時香港的洗黑錢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涉案所謂黑錢的實際來源,洗黑錢的定義實在太寬,質疑針對楊家誠洗黑錢罪行的檢控基礎是否穩妥。

現年56歲的楊家誠2014年3月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囚6年,其後連番上訴均被拒。

去年8月,楊家誠自行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卒獲批出上訴許可,並准以700萬元現金及600萬元人事擔保外出等候上訴。

代表楊家誠的英國禦用女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稱,現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洗黑錢罪行,涉及洗黑錢罪行毋須列明涉案款項的來源,惟根據英國案例,所有涉及洗黑錢的罪行均須列明涉案款項來源,香港的做法有異于英國案例,此並非立法原意,認爲應跟隨英國案例。

Montgomery認爲,控方有責任證明涉案黑錢的實際來源,以及證明上訴人當時應知道涉案是黑錢。惟原審法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後,在裁定上訴人是否應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款項是黑錢時,卻沒有采納適當的驗證標准。

律政司:洗錢涉國際難查來源

然而,代表香港律政司一方的英國禦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回應時則指,香港在修訂洗黑錢罪行時,是考慮到洗黑錢活動涉及國際性,以及控方往往難以追查及證明款項的實際來源。香港與英國就相關條文實有不同,而香港的法庭本身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楊家誠被指于2001年至2007年間,利用自己及父親的5個銀行戶口,處理共逾7億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他在原審時曾辯稱,涉案戶口的存款是賭博得益、投資股票回報及生意收益等。他前年3月因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上訴庭于去年5月駁回他的上訴。聆訊今繼續。

31日所見,楊家誠已把保釋前的一頭白發染回黑色,抵達法院時神情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