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上海S4高速发生一起车祸,接运伤者的救护车由于未装ETC设备,被强行收取通行费,引发广泛关注。
上海市交通委表示,收费道口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全面,现正在拟订措施。
上海市救护车免费通行高速的优惠措施,来自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其中规定“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实际上,国家层面并没有规定对救护车上高速免费放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提出了六类车辆可免费通行,分别是: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警车,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及插秧机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区县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的车辆。
由于救护车救死扶伤的特点,部分救护车司机及公众认为不用缴纳通行费。2016年12月,四川夹江县救护车将车祸伤者送往江县中医院途中,经过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为12元过路费僵持不下,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
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颁发地方条例解决这一矛盾。广东、黑龙江和北京等省市先后发布过地方性文件,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用。
但救护车既然收取患者费用,就具有商业属性,是否应该享受免费通行特权?
以江苏省为例,院前救护车收费最高价格为4元/公里,跨越急救范围的异地转移用车指导价格为8元/公里。
吉林省行政学院王秀艳曾在《理论探讨》杂志撰文认为,从商品理论上讲,收费公路的商品性决定公路通行不应该免费。收费公路作为一种商品,应该按照商品的交换规则来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按照商品的价值进行交换,就无权享受别人的便利或成果。
王秀艳认为,不管是国有还是私营的收费公路运营商,都是独立的核算单位,拥有独立的经营权;通过具有商品性质的收费公路的汽车,不管车主地位如何,都应缴纳通行费。
交通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5552.4亿元,同一年收费公路共减免车辆通行费917.8亿元,占到当年收入的16.53%。
与之对比是收费公路长期的收支缺口。2018年,收费公路支出总额9621.8亿元,超过收入4069.4亿元,债务不断攀升。截止2018年末,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5.69万亿元,同比增长7.7%。
对于收费公路的免费政策,交通管理部门有苦难诉。交通部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很多部门都希望免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这给当初投资建路的公司造成了损失,如何平衡各方诉求,管理部门也很为难。
一些改变正在发生。2019年12月底,河南对车辆高速通行费减免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河南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按照通知,河南省继续对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实施免交车辆通行费政策;国安车、全省高速公路救护车、全省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邮政普遍服务运输专用车辆、全省高速公路甩挂运输车辆、重大活动和会议指定车辆等6类车则不再免费。
具体到上海,救护车免费通行,并非不给高速公路公司付费。上海交通委回应称,为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高速公路,上海对120急救车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免费通行,换句话说救护车的通行费由政府承担。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刊文认为,救护车免费通行的理由具有一定程度正当性,但不是必须的,不存在必要性。在法治社会,尊重规则、尊重他方权利,是所有公众都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此前大部分收费站采取人工收费模式,救护车免收通行费可以加快通行速度。从2020年起,全国已全面推广ETC收费,可以实现不停车缴费,理论上不会再影响救护车的通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