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拒录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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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省总工会消息,针对复工复产期间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省总工会近日组织职工法律服务团编制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其中对企业是否能因劳动者为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等就采取拒绝录用等相关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

问: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答: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