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西方媒體是如何就南海仲裁案誤導國際輿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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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劉海洋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深圳衛視特約評論員

在南海仲裁庭即將就菲律賓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決之際,國際社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聲音:一種聲音以美國、菲律賓為代表,要求中國遵守仲裁庭的裁決,否則就是不遵守國際法。另一種與此相反的聲音,則支持中國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領土爭端,對中國不參與、不接受仲裁的立場表示理解和支持,盡管包括俄羅斯、印度這些國家在內的國家被西方媒體認為都是一些“小國”。

在這兩種聲音匯集沖撞之際,有必要梳理一下西方媒體是如何誤導國際輿論的。

關於美菲指責中國島礁建設非法及阻礙航行自由的虛偽性已經有很多文章進行批駁,本文討論僅圍繞仲裁案,就西方媒體誤導輿論比較集中的幾個錯誤事實和觀點展開,這些錯誤的觀點和事實也構成了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必須向國際社會回答的問題。

一、認為中國既已批准《公約》就意味已經對《公約》規定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給予“國家同意(state consent)”。

國家同意原則是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基石,是國際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源所在。同時,國家同意也是仲裁作為准司法機構不同於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等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的本質特征。1899年設立常設仲裁法院的海牙公約第15條將仲裁界定為“通過自己選擇的法官並在尊重國際法的基礎上解決國家間爭端”,第18條則強調了選擇仲裁需國家間達成協議,如果失去了仲裁前雙方合意這一本質特征仲裁就不是仲裁了。

菲律賓認為,中國在批准《公約》的同時就給予包括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在內的所有《公約》條款以國家同意。但事實上,中國於2006年根據《公約》298條規定提出了保留,中國是在保留的前提下給予《公約》以國家同意的,對於中方提出保留的部分,比如涉及到海域劃界、曆史性權利和軍事活動等排除適用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的事項,中方並未給予國家同意。考慮到1927年“荷花號”案也曾明確指出,“法律規則之所以對國家有拘束力是源於國家簽署公約時表達的自由意志……因此對國家獨立性的任何限制不能依靠推測得出”。因此,仲裁庭不能在推定中國對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給予同意的情況下裁定對此案有管轄權,仲裁庭更不能違反國家同意原則做出實質性裁決。

二、認為仲裁庭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按《公約》規定由仲裁庭自己決定。

菲方和仲裁庭援引《公約》第十五章第二節第288條規定認為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將由仲裁庭自己決定。但實際上,仲裁庭的管轄權同時受《公約》第十五章第三節第297條、298條的限制,對於各當事國根據《公約》第十五章第三節第298條排除適用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案件,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也就是說,仲裁庭在管轄權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僅限於當事國根據第298條提出保留的事項以外的事項。這就涉及到《公約》第十五章第二節第288條和《公約》第十五章第三節第298條在法律適用上誰優先適用的問題。《公約》第十五章第三節的標題就是“適用第二節的限制和例外”,因此,《公約》第三節優先於第二節適用是確定無疑的。但菲律賓在其訴狀中指出,並不要求仲裁庭對中菲爭議的海域進行劃界,所以不屬於中方保留中排除適用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事項。這就涉及到下面要提到的另一個問題,即菲律賓包裝訟因的問題。

三、認為菲律賓提交的訴求與主權沒有任何關系,也不涉及海域劃界。

為規避中方依據第298條提出的保留,菲律賓把中菲之間本質上為主權和海域劃界的爭端包裝成關於海洋權利的訴求。菲方認為,在根據南海地物考慮是否存在海洋權利之前,沒有必要先確定地物的主權歸屬,因為“海洋地物是否能產生海洋權利屬於客觀判斷事項,與主權沒有任何關系”。菲方這種觀點無論在邏輯還是內容上都有明顯的漏洞。從邏輯上講,如果某一海洋地物真的與任何國家的主權沒關系,那麼其法律地位就相當於無主地。如果是沒有任何國家主張主權的無主地,它就不產生任何權利,即使其孤懸於大洋也與任何國家或國際社會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與任何國家都沒有關系,就很難理解為什麼菲律賓要起訴中國呢?而在本案菲方訴求所涉及的海洋地物均非無主地,都是中國主張主權的南沙群島或中沙群島的整體的一部分。

從內容上講,《公約》的原文並沒有海洋權利(根據情況也可譯為海洋權利資格,maritime entitlement)這個術語。按照菲律賓的主張,這種海洋權利根據海洋地物的不同情況可能是領海主權或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這些權利當中,領海主權本身就是領土主權的組成部分,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也是主權的屬性或表現,沒有領土主權就不可能有任何主權權利或管轄權。此外,菲律賓在訴求4中提到了領海,在訴求6中提到了領海基線,這些都明顯屬於主權問題。也就是說,不管在任何情況下,主權都是海洋權利的根基和權利來源,不可能將海洋權利和主權分割開來,如果沒有主權就沒有海洋權利。而主權不是《公約》的調整事項,當然不構成仲裁庭管轄的關於《公約》解釋或適用的事項,進而排除仲裁庭的管轄權。

從海域劃界角度,菲方一再強調,不要求仲裁庭進行海域劃界,認為解決海洋權利問題不意味着權利問題是劃界過程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仲裁庭也認為,海洋權利存在與否的爭端與海域劃界爭端是兩回事,可以獨立存在。菲方和仲裁庭的這一主張並不成立。舉幾個簡單的例子,菲方在訴求3中主張黃岩島為《公約》第121條第3款意義上的岩礁,也就是中方據此只享有領海而不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如果仲裁庭作出這樣的裁決自然就剝奪了中方在整個中沙群島享有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如果不歸中方享有,自然就歸為菲方的。再比如,菲方訴求4要求仲裁庭判定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訴求5要求仲裁庭裁定美濟礁和仁愛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組成部分,這樣的結果自然就影響中方依據整個南沙群島所享有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必然產生兩國海域劃界問題。

以上情況無不影響到兩國的海域劃界問題,說明對海洋地物的判定是劃界過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更不用說,菲方把中國南沙群島割裂開來,而不顧中國主張南沙群島作為整體所享有的主權和海洋權利。

第四,認為仲裁庭作出的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裁決符合嚴格的國際法上的證據標准。

本案中仲裁庭指定了一名專家,菲律賓也提供了兩名專家證人。這些專家提供的證據以及提供證據的方式存在明顯漏洞。除菲律賓提供證據不符合“同時期標准”和采用不科學測量方法外,最主要的問題是這些專家都沒有赴現地實地測量,僅憑文獻提供證據,存在明顯造假。以太平島為例,中國臺灣方面特別就太平島的島嶼法律地位作了許多聲明,並邀請仲裁庭仲裁員實地考察,從中國臺灣方面公布的證據看太平島作為完全島嶼的法律地位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而本案的專家認為包括太平島在內的所有南沙島礁都不具有完全島嶼法律地位,盡管這些專家從來沒有去過太平島。這與事實是明顯不符的。考慮到專家證人和菲律賓在太平島問題上明顯違背事實向仲裁庭撒謊,有理由相信仲裁庭對其他地物的證據采信均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特別是太平島法律地位將對菲律賓許多其他實質訴求有直接的影響,僅太平島所產生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就足以構成雙方需要海域劃界的情勢,且對中方所有在該海域采取的活動提供充足法律依據,更不用說中方是把南沙群島作為一個整體主張權利的。

第五,認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拘束力,中國不遵守仲裁裁決就是不遵守國際法。

這是一個美國方面叫的最響且很容易誤導國際輿論的錯誤觀點。首先,拋開仲裁裁決是否有效不論,仲裁裁決的執行在《公約》附件七第12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爭端各方之間對裁決的解釋或執行方式的任何爭議,可由任何一方提請作出該裁決的仲裁法庭決定。任何這種爭執,可由爭端所有各方協議,提交第287條所規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也就是說,如果菲方對最終裁決的執行有異議,只能再提交本案仲裁庭決定,或與中方協議後提交第287條規定的法院或法庭。其次,“仲裁裁決”和“國際法”之間不能劃等號,仲裁裁決不是國際法本身。公認的國際法的淵源就是條約、習慣和一般原則,裁決只能用來解釋這些淵源。第三,仲裁庭超出其權限作出的裁決是無效和沒有拘束力的。對於越權(excess of power)作為仲裁無效的根據有許多國際司法判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仲裁程序示範規則》第35條也有明確規定。特別在本案中,仲裁庭聲稱不對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行使管轄權。如果仲裁庭超出管轄範圍,其做出的裁決明顯或暗含地(explicitly or implicitly)影響到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域劃界,這樣的裁決對中國沒有任何效力。

最後,在國際法上沒有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機制,裁決更不能為美菲采取進一步軍事行動提供任何法律依據。只有國際法院的判決按着《國際法院規約》可以提交聯合國安理會強制執行,其他任何國際司法或准司法的裁決都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機制。如果美國或菲律賓不顧國際法的規定使用武力強制執行裁決,必然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四款禁止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威脅的規定,中國當然享有國際法賦予的自衛的權利。

第六,認為仲裁庭將就“斷續線”是否符合國際法作出裁決,將影響到中國“斷續線”主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西方媒體渲染這種觀點,首先反映出有些媒體根本沒有仔細審查菲方有關此項訴求的真實涵義,或故意錯誤解讀菲方的訴求,誇大菲方訴求的涵義。菲方與“斷續線”有關的訴求體現在訴求2中,菲方據此要仲裁庭裁定:“中國對斷續線內南海海域所主張的主權權利、管轄權和‘曆史性權利’違反《公約》,其超出中國根據《公約》所應享有的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質限制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正確理解菲方的訴求非常重要。

首先,菲方沒有要求仲裁庭根據一般國際法判定中國南海“斷續線”是否有效。中國許多學者認為,南海斷續線被賦予多個層面的法律意義,除根據一般國際法和《公約》中國對斷續線內的海域享有曆史性權利並對相關海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外,斷續線最重要的法律涵義在於其是一條島嶼主權歸屬線,即中國根據一般國際法(而非《公約》)對斷續線內的所有島礁擁有主權。由於菲方和仲裁庭都認為仲裁庭不對主權問題行使管轄權,可以據此認為仲裁庭沒有權利按照一般國際法對斷續線合法性進行判定,中國在斷續線內擁有的島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權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否則仲裁庭的裁決就屬於越權無效。另考慮到“斷續線”先於《公約》頒布,仲裁庭也不能用不調整主權事項的《公約》來判定核心屬性為島嶼主權歸屬線的“斷續線”的有效性。

其次,關於中方對斷續線內的海域享有的主權權利、管轄權和曆史性權利部分,中方從來沒有提出要超出《公約》限制對其享有主權的島礁主張更多的任何此類權利,因此不清楚菲律賓認為中方主張的哪些主權權利、管轄權和‘曆史性權利’超出了《公約》的範圍。第三,《公約》在有關海灣(10條)、直線基線(15條)、專屬經濟區(59條)、群島水域(46條、51條)和爭端解決機制(298條)等相關條款多處提到,曆史性權利和既得利益應受尊重,因此,認為中方關於“斷續線”內的曆史性權利主張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也是沒有根據的。

(本文有刪節)

作者簡介:

劉海洋,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深圳衛視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