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等15家媒體刊發虛假失實報道被查處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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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開通報《揚子晚報》等15家媒體刊登虛假失實報道的查辦情況。共有15家媒體和17名采編人員被處罰和處理。

一、《揚子晚報》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4年12月19日,某網站刊發《成都男20張火車票送女友 丈母娘一開心聘禮只要50萬》的報道。2014年12月21日,江蘇《揚子晚報》未經核實,將上述報道改編,以《男子搶20張火車票送女友 岳母大悅聘禮減半》為題刊發。經查,此條消息是某搶票軟件企業炮製的虛假新聞。對此,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依法對《揚子晚報》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武漢晚報》等違規案件查處情況。“李玉剛在台北出家了”——這起由某微博首發的虛假消息被網際網路傳播後,2014年12月2日,湖北《武漢晚報》、《荊州日報》,江西《贛州晚報》,內蒙古《包頭晚報》、《內蒙古晨報》、《北方新報》、《紅山晚報》未經核實予以轉載。對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對《武漢晚報》、《荊州日報》、《贛州晚報》、《包頭晚報》、《內蒙古晨報》、《北方新報》、《紅山晚報》分別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和處理。

三、《南方都市報》原記者王星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4年12月,王星在擔任《南方都市報》記者期間,在未採訪當事人家屬、單位和醫院的情況下,根據河南當地傳聞,編寫了《河南平頂山女官員3個月前自殺 官方至今未通報》一文,在微信公眾號 “深℃”發佈。經查實,該報道關於女官員自殺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王星被報社勸退。對此,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將王星列入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四、華夏網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5年1月9日,《華夏時報》所辦華夏網刊發《退休機務副總落馬 南航三大重要部門全部淪陷》。經核實,該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虛假新聞傳播。對此,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給予華夏時報社警告、罰款2萬的行政處罰;給予王瀟雨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南都網等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5年1月13日,《南方都市報》所辦南都網、新聞客戶端及法人微博發佈《裸女跳河,救人者遭冷遇》的新聞。2015年1月14日,海南《南國都市報》、江蘇《靖江日報》、山東《生活日報》未經核實,分別轉載了該新聞。經核實,這是一起將不同時間發生在兩地的兩起事件拼接而成的虛假新聞。對此,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分別對《南方都市報》、《南國都市報》、《靖江日報》、《生活日報》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並責令南方都市報社將相關采編人員調離采編崗位。

六、湖南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瀟湘晨報》違規案件查處情況。2015年6月12日,湖南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都市1時間》欄目播出題為《長沙股民170萬四倍融資全倉一股 兩跌停賠光跳樓》的新聞。6月13日,《瀟湘晨報》未經核實,以《男子22樓墜亡 平時愛炒股 警方排除他殺嫌疑,知情人稱其重倉一隻股票虧了170萬》為題進行了轉載。經核,該報道既沒有採訪到死者家屬,也沒有警方的最終結論。湖南廣播電視臺和《瀟湘晨報》在沒有充分事實證據,缺乏完整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刊播,導致報道失實。對此,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責令湖南廣播電視臺對都市頻道總監、相關欄目製片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相關采編人員作出調離崗位和全臺通報批評的處理;對《瀟湘晨報》下達警示通知書,責令該報對相關采編人員、部門主任和值班總編進行批評並進行經濟處罰。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負責人介紹,這些虛假新聞和不實報道,有的是新聞單位轉載未經核實的網際網路信息,有的是新聞記者根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編寫,反映出當前一些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作風浮躁、制度虛置、管理鬆懈。一些新聞單位為吸引“眼球”,無視新聞報道必須履行的審核程序,一些新聞記者為“搶發”新聞,無視新聞採訪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導致虛假新聞傳播,嚴重破壞了新聞採訪秩序,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公信,嚴重敗壞了新聞隊伍形象,也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

該負責人要求,各新聞單位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要全面規範新聞記者采編行為,要求新聞記者必須堅持實地採訪,多方求證,掌握真相,不得依靠單一信息來源采寫新聞報道;要全面加強新聞稿件的審核把關,要求責任編輯必須逐一審核採訪證據,對轉載的新聞必須履行重新審核程序;要全面加強新聞采編人員管理,對採訪不深入、編輯不認真、把關不嚴格、管理不到位導致虛假新聞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要全面開展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教育廣大新聞采編人員提高專業素養、增強法紀觀念、遵守職業道德,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抵制虛假新聞。

該負責人強調,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全面加強對虛假失實報道的監督管理,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堅決遏制假新聞蔓延的勢頭。對編造虛假新聞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相關媒體依法做出處罰,並要堅決吊銷相關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列入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門深入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以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七次公開通報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