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17日,“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先生在會見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時,即席講了這樣一段話:“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我對你們的勞動表示感謝!對文件的形成表示祝賀!
然而,《基本法》的制定、通過,只是萬里長征邁出了第一步。從紙上的《基本法》變成現實的《基本法》,是比制定《基本法》更爲艱巨的事情。正如英國思想家洛克《政府論》所說的“法律不能被執行,就等於沒有法律;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普通法》所說的“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所說的“無論是現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時候,法的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而在社會本身;美國法學家弗蘭克《初審法院——美國司法中的神話與現實》所說的“法律幷不是‘書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
早在2006年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王鳴女士在一次全國政協會議上就指出,香港青年雖然基本上是認同“一國兩制,但是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國情缺乏瞭解,而且沒有去讀懂、瞭解的願望。這一情况引起時任全國政協主席的賈慶林先生的高度重視,他說,加强教育,特別是對青年一代的教育,很重要,我們要加强這個工作。2013年3月,譚惠珠女士在全國“兩會期間接受香港記者采訪時也指出,回歸十多年來,香港社會在推介《基本法》時,80% 的只講“兩制,不講“一國。
2013年5月5日香港行政會議成員羅範椒芬出席有107位香港市民參與的香港電台《衆言堂》節目後,在《明報》撰文指出:“兩個小時的對談,使我深深體會‘一國’與‘兩制’之間的矛盾,亦加深我對香港前途的憂慮。矛盾的根源在於香港人普遍缺乏國家觀念,兩地的文化和價值觀的差异亦很大。有發言者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政地位,認爲國家幷沒有依法治國,因此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决定。……香港是國際城市,無論城市規劃、社會制度、專業標準、生活方式大都與世界接軌,難怪香港人都期望政治體制與聯合國的準則看齊。但理想歸理想,現實歸現實。香港是中國境內一個特別行政區,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中央具有實質管治香港的憲政權力,會從國家整體發展的視角看香港的民主發展對內地可能產生的影響。
王鳴、譚惠珠、羅範椒芬三位女士的上述感慨,不僅透射出了回歸以來香港《基本法》融入港人生活的艱巨性,更反映了在香港準確普及《基本法》的急迫性。香港社會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多元。沒有多元,社會就沒有活力;但若無基本共識,社會就必定崩潰。香港社會最根本的的共識就是《基本法》,如果沒有這一共識,就沒有香港的順利回歸,就沒有香港社會總體上濤聲依舊的繁榮穩定,就沒有回歸以來國際社會對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普遍好評;如果這一共識不牢固,香港社會就會充滿不穩定性或不確定性,就會使綜合競爭力慢慢削减;如果這一共識被打破,香港將會發生巨大的震蕩。
因此,我深深感到普及香港《基本法》是各項香港工作中一項最為基礎、最為重要、最為長遠、最為急迫的事情。過去在內地大學教授中國憲法課時,港澳《基本法》最多講上兩課時即可了,沒想到在香港,《基本法》則需要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尤其是絲毫不走樣地講。
我這本小冊子,不是《基本法》教材式的寫法,也不是《基本法》的文本釋義,而是針對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爭議較大的問題,陳述自己的粗淺見解。香港《基本法》包括一個序言、八章160條和三個附件,爭議較大的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和“附件一、“附件二。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是:
1.我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問題。具體說,就是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有人說我國憲法“總體適用於香港特區,因爲它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述;有人說憲法是否適用於和如何適用於香港特區是《基本法》沒說清楚的問題;有人說我國憲法只有第31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適用於香港特區,其他則與香港無關。
2.香港《基本法》中規定的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問題。中央政府對香港是只有國防、外交兩項權力,還是除此之外還有多項?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是虛權(即;類似英國女王那樣名義上的權力),還是一種體現國家主權、治權密不可分的實權?“港人治港是否意味著中央政府不治港?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是什麽性質的權力?
3.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問題。香港是單一制下的一種地方行政區域,還是類似聯邦制下的成員單位?香港特區有無“固有權力、“剩餘權力、“民族自决權?
4.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問題。香港特區實行的是“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是按《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决定推進香港的“雙普選,還是自編一套所謂的普選“國際標準來實施香港的普選(因爲聯合國有關文獻已說明,它只可以給各國各地區提供普選的原則,具體方案或標準則由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况來决定)?香港政制的决定權最終掌握在誰手裏?
5.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是有主動、全面、終局性的解釋權,還是只有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者才能進行釋法?行政長官是否可以向國務院報告在實施《基本法》時所遇問題,由國務院决定是否出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法院對哪些國家機關的行爲是不能管轄的?
6.香港《基本法》能否保障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問題。中央官員只要一提“一國高於“兩制原則,或中央對港擁有憲制性管治權,香港就有人說中央對港政策要變了、收緊了,而沒有看到這些本來就是《基本法》的原有之意,更沒有看到中央政府有一整套維護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法治措施。這些爭議,有的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就已發生,有的是在實施過程中冒出來的。我盡力先介紹已有的各種意見,然後再闡述己見。能否成爲一家之言,留待讀者評論。
感謝孟樓女士,慷慨允諾把她的一些研究成果收入本書,令本書增色不少。香港社會曾有一首很流行的台灣歌曲《把根留住》:
多少臉孔
茫然隨波逐流
他們在追尋什麼
爲了生活
人們四處奔波
卻在命運中交錯
多少歲月
凝聚成這一刻
期待著舊夢重圓
萬涓成水
終究匯流成河
像一首澎湃的歌
一年過了一年
啊~一生只爲這一天讓血脉再相連
擦乾心中的血和淚痕
留住我們的根
百年香港滄桑,換來的最大結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它是香港的“根,讓我們擦乾心中的血和泪痕,把“根留住,幷讓她枝繁葉茂、碩果累累,是爲至盼。
郝鐵川,1959年出生於河南省衛輝市。史學博士、法學博士後。1988年畢業後分配到華東政法學院(現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任教,1995年晋升爲法學教授,2002年爲博士研究生導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歷任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副主任、《法學》月刊主編,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上海市金山區區長,北京奧組委秘書行政部副部長。
現任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體部部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山東大學等院校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香港樹仁大學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比較法學。
著作包括《中華法系研究》、《當代中國與法制現代化》、《秩序與漸進──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依法治國研究報告》、《國家拐點》、《鄧小平與中國的民主、法制和人權》、《中共十八大與內地和香港》(合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