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出爐 三類人不屬激勵對象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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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日报 讯】7月15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于7月13日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股權激勵方式仍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辦法》明確了激勵對象的範圍,如明確獨董、監事不得成爲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爲激勵對象;明確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可成爲激勵對象。另外,還完善了上市公司內部問責與不當利益回吐機制。

根據《辦法》,“限制性股票”對采取限制性股票實行股權激勵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限制性股票的定義與權利限制、授予價格的定價要求、分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購安排等;“股票期權”對采取股票期權形式實行股權激勵提出了要求,包括股票期權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價格的定價要求、分期行權與終止行權等。

近年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在實踐中,暴露出現行股權激勵制度的不足,例如事前備案影響激勵效率,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股權激勵條件過于剛性,上市公司自主靈活性不強;市場劇烈變化時,行權價格倒挂致使激勵對象無法行權等情況。

現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自2005年發布以來,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數量逐年持續增長,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總共有808家,涉及股權激勵計劃達1110個,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科技型、創新型公司的推動比較明顯。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對調動員工積極性、提升公司業績發揮作用顯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證監會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有效意見建議130條。總體而言,市場各方對市場化改革的總體原則和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理念比較認同,意見集中在股權激勵實施條件、激勵對象範圍、激勵規模比例、考核評價機制、股票定價機制、實行股權激勵、授權、行權的時間窗口、強化中介機構的監督把關作用,以及完善不當利益回吐機制等方面。采納意見41條,其余89條意見逐一分類處理。

本次制定《辦法》的總體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爲中心,根據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強監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決定的、市場約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信息披露作專章規定,強化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完善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明確激勵對象的範圍;三是深化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賦予公司自治和靈活決策空間,放寬績效考核指標、股票定價機制、預留權益比例、股權激勵與其他重大事項的間隔期、終止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強制間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實踐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相關規定;五是強化公司內部監督與市場約束,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決策程序、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對決策、授予、執行等各環節提出細化要求;六是加強事後監管,增加公司內部問責機制安排,細化監督處罰的規定,爲事後監管執法提供保障。

鄧舸表示,考慮到《辦法》出台後,市場需要一定的適應、緩衝期,《辦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至3號以及2個監管問答同時廢止。《辦法》正式實施時,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或者新提出激勵方案的,按照新規定執行。